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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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号)精神的要求,我区制定了《温州市龙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区有关部门依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20〕1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上级下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以改善农村低收入农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区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围绕我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重点支持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实现更高水平的“两不愁三保障”,致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第四条  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绩效,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在精确识别低收入农户基础上,将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低收入农户,提高扶贫实效。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区财政局依据扶贫开发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统筹上级下拨扶贫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导向。划清边界、厘清事权,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扶贫开发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二)精准透明。以提高低收入农户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发展技能、改善发展条件、优化发展服务为手段,瞄准关键环节,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扶贫开发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按照透明预算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全过程公开,确保精准扶贫公正公开。

(三)注重绩效。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导向,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合理设置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注重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七条  有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包括区级安排的挂钩帮扶资金,市级下拨的春节慰问资金、市派村第一书记项目补助资金等。

(一)挂钩帮扶补助资金。根据温州市结对帮扶工作安排,每年安排挂钩帮扶补助资金用于市级扶贫结对帮扶乡镇扶贫开发。

(二)市级下拨的春节慰问资金、市派村第一书记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落实。

第八条  其他特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解决相对贫困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扶贫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条  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由区财政预算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围绕促进扶贫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

支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光伏扶贫和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和折股量化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围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开展“安居圆梦”工程,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房改造;支持纳入专项扶贫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引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围绕提供扶贫对象的金融服务,对扶贫小额贷款(丰收爱心卡)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与低收入农户增收无关的形象工程、“造景”工程。

(七)其他不相符规定的支出。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全面推广折股量化扶贫试点经验,并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部门职责、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绩效和政策评估。区扶贫办建立扶贫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绩效自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扶贫工作年度任务安排、创新性项目核定情况、重点工作考核结果,提出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区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下达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自资金文件下达后60日内向区扶贫办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街道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强化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当年度需求的资金,并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按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剂,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方案,降低资金结转率,提高资金绩效。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经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立项后,应当严格按立项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若因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工程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区扶贫办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明确入库条件,项目有关信息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防止暗箱操作。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扶持项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应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及《温州市财政局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的要求,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和内部控制管理,防范杜绝资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区扶贫办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区财政局对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强化公开透明,区财政专项扶贫政策、管理制度、分配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扶贫对象、项目的补助,须按规定在对象、项目所在地街道(村)进行公告公示,并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乡镇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强化协同监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支出的合规性等。

(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与计划相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宣传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低收入农户增收等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曝光。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温龙财发〔2016〕13号)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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