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20
收藏
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区本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



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区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财农〔2019〕773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区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区委、区政府对政策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组织编制的有专项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区财政局要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区委、区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区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其管理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大型灌区加固改造和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河道整治、河道疏浚、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重点水文站网等。

水利管理任务是指水利工程维修管护、行业管理等。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河道管理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利建设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改革试点及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区有关单位为重大、一般水利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项目补助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补助;以奖代补按完成工作业绩考评,实行以奖代补。

上级补助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一般水利项目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区财政确定的资金来源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纳入区年度投资计划的温瑞塘河水系卡口和断头河整治项目、河道疏浚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区级山塘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水利管理任务补助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各建设单位向区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申报入库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紧迫性、完整性等原则择优选定入库项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不作为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工作任务进度及要求,形成资金需求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再确定具体细化项目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以奖代补绩效考评事项的组织实施,依据对任务的绩效考评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区本级有关单位要在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依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向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按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并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为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及区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实行一次或者分批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概算内批复的内容以及水利管理等。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支出。

第十四条  预留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可视情安排专项预留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和拨付,主要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灾、临时性重点工作任务等急需当年度实施的项目。

(二)资金分配。相关部门因水利工作及任务要求确需安排项目资金的,先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由区财政局批准后在预留资金中予以调整并执行。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资金在当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工作及任务变化确需调整资金预算的,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每年9月30日,将调整方案汇总报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特别紧急的事项可“一事一批”,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每年12月20日之后,未使用及未拨付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上级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对于区本级项目资金要按照资金预算测算明细、目标任务、绩效等,合理安排资金支付时间节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对年度的资金执行率考核,根据年度的资金执行率核减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该项专项资金额度。结合任务特殊性、工作连续性、资金使用有效性等方面因素,可以考虑相关项目实行跨年度实施或分期支付进度款。

第十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本级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加快项目推进。

区财政局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水利项目绩效考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要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扶持政策、分配方案等。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龙财发〔2016〕39号)同时废止。


水利管理任务资金补助事项及标准清单

序号

补助事项

补助标准

备注

1

重大水利项目规划、论证、研究等前期工作

全额补助


2

重点工作技术服务

全额补助


3

技术手册有关编制

全额补助


4

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全额补助


5

水文站网设备升级及维护和管理

全额补助


6

水利工程建设监管

全额补助


7

水利工程灾害保险

全额补助


8

防汛抢险设备和物资管理

全额补助


9

重点美丽(幸福)河湖创建

全额补助


10

生态调水

全额补助电费


11

清障打卡

全额补助


12

小型水库、山塘巡查

水库巡查员给予0.8万元/年、山塘巡查员给予0.5万元/年的补助(委托物业管理的除外)。


13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按照《龙湾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龙财发〔2017〕191号)文件执行。


14

河道管理与保护

全额补助


15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创建全额补助;

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按照《龙湾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温龙水发〔2018〕114号)文件执行。


注:水利管理本表未列明事项,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共同商议确定。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