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配上位法修改,规范依据引用,进一步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确保农村居民用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实施县级统管,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运行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体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二、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修改为:“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消毒药品采购、药品投放、水池清洗等工作,乡镇(街道)、供水单位做好药品投放监督协调工作。”
三、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修改为:“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控制价评审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水利局向县财审中心提出自行委托审核申请,自行委托县财审公开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县财审中心备案。”
四、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修改为:“施工招投标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工程估算价不包括经政府采购的管材、成套设备等。”
五、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修改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质量监督工作按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将《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2019 年7月15日发布的《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附件1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7月15日庆政办发〔2019〕50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24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居民用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城乡饮用水同质标准,实施县级统管,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运行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基本建成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的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体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乡镇(街道)、村管理的农村饮水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二章 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第三条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建立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县水利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农饮办),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农饮办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饮
用水运行管理机制,对我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分级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并将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各乡镇(街道)同步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科室及人员,建立乡镇(街道)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对区域内供水单位实施管理、指导。
第四条 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指导合理制定水价标准;县财政部门每年安排落实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用于运行管理工作;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做好规模化工程卫生许可证办理的指导工作;水利部门(农饮办)负责指导乡镇和单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和长效管理工作,成立庆元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落实月度统计、核查、通报制度,提出年度财政经费投入预算和经费使用方案,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明确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负责落实产权归属集体的供水单位城乡同质饮水的药品采购及投放、制水设施、制水设备维修管护以及负责落实水质检测等。
乡镇(街道)成立乡镇(街道)农村饮用水管理站,负责指导、落实本区域内联村供水、单村供水项目实施与维护,制定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指导开展确定水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建立一户一表档案,建立村网维护制度,全面组织收取水费,并及时向县行业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供水单位负责落实运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负责水源地保护,日常维修管护、水费收取和分户台账的建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和规程。定期对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
第六条 积极探索有效运行管理模式,支持鼓励乡镇(街道)饮用水运行管理站,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职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集中落实委托管理服务,确保运行管理工作到位。
第三章 明晰产权归属
第七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和利用社会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
饮用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按市场运作模式组建管理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以村集体为主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管理模式,落实管理人员。
第四章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设施保护
第九条 以库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取水点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影响水源范围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水产养殖和厕所等设施;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并以井的影响半径范围为水源保护地;饮水水池、水窖和水柜等必须和厕所、畜(禽)圈保持15米以上距离。
第十条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由当地政府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管理的供水单位,水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一户一档,定期收取,用于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维修管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产权归属集体投资的供水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建立一户一表档案,按季度组织收取水费,建立水费管理专账,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日常维护、运行管理人员经费。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水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水利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向县水利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水质达标管理
第十七条 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水
利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消毒药品采购、药品投放、水池清洗等工作,乡镇(街道)、供水单位做好药品投放监督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全面开展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县水利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统一实施水质检测;县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实施水质监测工作。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工作到位、水质达标。
第七章 建立督查、考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实施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月明察暗访考核、年度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管理运行经费补助、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经费给付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将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事项、完成时间、信息报送工作、明察暗访通报等内容列入对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按照考核得分情况评选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依据对乡镇(街道)考核结果,实行运行管理经费分档补助,补助基准按乡镇(街道)区域内供水单位户籍人口人均5元为标准,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乡镇(街道)分
别再奖励20%、10%,评为合格的乡镇(街道)不予奖励,评为
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取消运行管理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农饮办联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监督检查、信息通报、考评考核,及时通报月、季、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11〕74号)文件同时废止,《庆元县省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项目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6〕16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2
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7月15日庆政办发〔2019〕50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24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庆政办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
第三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解决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以多渠道资金筹集方式兴建的供水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源工程、净水工程、引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标准化工程和信息化工程。
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资金、省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以及其它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采购、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府办、发改、水利、财政、住建、卫健、环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水利局负责牵头实施,水利局下设农村饮用水管理站,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上级组织下达的有关农村饮用水工作的各项决定,制定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的筹集、政策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委托具有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批准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划定的供水区块中确定的水源保障、水厂位置、管网布局、供水规模、设施提标、安保提升、长效管理等内容,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程建设内容设计。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防洪、防震、结构、电气等设计按照SL 687执行。
设计(或实施方案)申报项目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水源工程应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实地察看后确定,水源水应事先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水质检测。
第八条 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员须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控制价评审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县水利局向县财审中心提出自行委托审核申请,自行委托县财审公开招标入围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审核结果报送县财审中心备案。
第十条 项目招投标备案程序由各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计划的农村饮用水项目,项目法人或村应填写《庆元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出具农村饮用水工程无障碍施工承诺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校后汇总,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县水利局。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工程监理制,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 管材、净水设备、消毒设备等采购应符合设计要求,由县水利局统一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施工招投标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工程估算价不包括经政府采购的管材、成套设备等。
第十六条 施工单个项目财审估算价(不包括经政府采购的管材、成套设备等)大于1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叁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小于等于10万元以下工程的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接受并主动配合监理对工程的检查及技术指导,发现有质量问题或缺陷,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质量监督工作按水利部、省水利厅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在每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资金落实等情况报送县水利局农村饮用水管理站,农村饮用水管理站每季度通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分工程完工验收与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县水利局提出完工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局组织验收。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县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并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水利局将项目产权移交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申请完工验收时,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验收表;
(二)工程建设报告;
(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监理工作报告;
(五)水质检测报告;
(六)图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各项目业主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报告;
(二)项目设计及批准文件;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项目审计报告;
(五)各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意见书及整改情况报告;
(六)项目实施情况反馈意见表;
(七)各单位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质量未达标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如不能通过完工验收,不予以资金补助。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投入试运行后,应及时组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按市场运作的模式组建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以村集体为主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管理模式,落实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县自来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实行同网、同价。
乡镇联村供水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听证、公告等程序制定政府指导价。
单村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相关政策确定。
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用于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地管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分类补助。
社会资本投资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单独向省级申报,争取的资金定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乡(镇)、村集体兴建的供水工程,所需管材、净水设备、消毒设备等由县水利局统一采购、资金由水利局统一结算。项目建设分成两部分补助:第一部分由水源工程、引水工程、净水工程三部分组成,按该三部分单项工程的结算审核价进行资金补助。第二部分为输配水工程,由村委提出申请,县水利局审核后,提供管材和配件及水表,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立项批准的饮用水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县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联合下达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县水利局负责审核工程进度,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进度工程款。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实施列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庆元县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发〔2007〕68号)文件同时废止,《庆元县省农村综合改革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管护机制项目农村饮用水长效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6〕16号)文件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