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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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系统化,现将《杭州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8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提升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市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军事等方面工作中形成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的重要依据,反映退役军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档案、落实责任;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对部队组织移交的档案接收审核、转递工作,并接受上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省有关补助经费地方财政统筹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工作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十条  退役军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接收安置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由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事档案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建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和退役军人电子信息档案,借助大数据技术支撑,运用智慧老兵云上服务平台和杭州“老兵码”应用场景,实现“一键查询、一码查询、一码通办

第十  建立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将退役军人的基本信息、服役表现、立功受奖、专业技能、组织鉴定等档案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档案转化形成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第十  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及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库房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配置铁质档案柜及必备的设施设备,确保退役军人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鉴定归档原则: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定归档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未经鉴,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销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三)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进行鉴,必须判定材料是否属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必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发现档案中缺少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四)鉴中发现涉及退役军人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退役军人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经鉴应销毁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

第十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整理严格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工作做到真实、完整、规范。不得折皱或损坏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新形成的材料,要及时补充整理。

第十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纪检监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限期归还。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但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事项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复印的须事先在《退役军人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印的材料明细,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递要求:

(一)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应随着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将调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给新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达,严禁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交退役军人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三)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四)转递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必须按规定填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并详细登记转递情况。凡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五)接收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六)对转出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第十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退役军人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本着让“数据信息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体现利用价值。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造成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  围绕主动归集、主动回调、主动谋划的三主动举措,做到应管尽管。

第二十  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主管部门商同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⒉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附件1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

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三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还应有《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一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干部履历、自传材料,包括:干部履历书、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自传等。

3.入伍、入团、入党材料,档案中应有应征公民入伍批准

书、《入伍政审表》或《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转正申请书等。

4.职级、军衔、工资材料,档案中应有《军官任免晋衔报

告表》或《干部任免报告表》、《干部调整级别报告表》以及职务任免、授予(晋升)军衔、确定(晋升)文职级别等审批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任命和确定、调整、改套专业技术 等级审批材料,确定、调整、晋升薪金(工资)档次审批材料等。

5.学历学位材料

1)全日制学历。档案中应有招生登记表、学生或学员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档案中应有相应的学位评定表(书)。

2)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档案中应有报考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中应有成人教育公章和学校公章。取得自考学历的,档案中应有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表中附有学习成绩,并加盖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和挂靠学校公章。

3)党校学历。档案中应有:报名登记表、学历证明、毕业论文评鉴表、毕业学员登记表(含成绩单)。

4)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博士)。档案中应有报考攻读硕 (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硕(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博)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博)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5)军队院校学历。档案中应有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登记表)、军队院校学员登记表、学员毕业鉴定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地方征兵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

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档案中必须有相应的复印件,且由部队干部部门核对原件后注明确认意见、复印时间,并加盖干部部门印章。

6.奖惩材料,包括:嘉奖、立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审批材料,受党纪、政纪和军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等材料。

7.考核鉴定材料,包括: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组织鉴定、考核评语等材料。

8.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需有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起止时间、认定边远艰苦地区所依据的文件等)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起止时间证明。

9.家庭、社会关系材料,包括:干部配偶、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随调、结婚、离婚材料等。

10.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等。

11.住房情况材料。

12.备考材料。依据《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4 13 日)填写,应有干部本人签名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认定意见并盖章。

13.其它材料,包括:更改或确认姓名、民族以及出生时间等批复、批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专业技术干部原在军队享受职级待遇批注等。

关于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 11 27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不再办理确定或更改干部出生时间事宜的通知》(1999 12 7 日);《关于干部档案审核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政干〔2015190 号,2015 4 13 日)如转业、复员时出生时间不一致未认定的,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进行认定。

 

 

附件2

退役士兵人事档案归档主要内容和分类

 

    1入伍材料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3)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4)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5)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

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1)入党(团)志愿书。

2)优秀党(团)员登记表。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

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4士官材料

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

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取报告表(2008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2009年之后选取的士官为士官注册登记表。

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应当有入学批准书(其中,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应有《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其《士兵登记表》中应有打印或加盖印章的招收士官字样。

5奖惩材料

1)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

2)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

6疾病鉴定和评残材料

1)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7生活待遇材料

1)调整工资审批表。

2)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3)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8退出现役材料

1)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2)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9其他相关材料

1)职业资格、学历、学位等材料。

2)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3)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以上材料内容,并不是所有退役士兵都需具备。第138项为基本项,其余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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