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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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垦造水田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田工程质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和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及有关土地整治与耕地质量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规定,并结合庆元县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的分布和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范围与条件

(一)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坡度25°以下,宜垦造成水田的疏木林、荒草地、废弃园地及有效的河滩地;

2.海拔在1200 m以下;

3.山地单片面积在10亩以上,总面积在30亩以上;荒草地单片30亩以上。

4.有充足的水源,验收前每丘田一次性灌水(提供照片、录像)并以现场观察为准;

5.现有土层厚度达50.0㎝以上、且土壤肥沃的区域;

6.政策处理到位,包括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外的道路、水渠等政策处理,项目涉及户主签字,村民代表签字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盖章。

7.荒草地垦造水田项目;项目区外新开机耕路不超过2千米。

(二)禁止区域

在项目选址时,禁止在以下区域或地类中开展垦造水田活动。

1.地表自然坡度大于等于25°的山地、荒草地;

2.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用地;

3.直接影响地区性居民饮用水源的水源地及其缓冲区和主要河道视线范围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山地;

4.地表贫瘠、有效土层厚度小于30.0cm且无有效客土来源的山地;

5.直接影响居民点安全的山地;

6.省道以上视线范围内的山地;

7.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

二、标准与造价

(一)平田整地

1.田面平整度: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

2.田块宽度:大于等于3m。

3.田块面积:大于等于100 m2(折0.15亩)以上。

4.田块朝向:田块朝向必须一致(尽可能取北高南低的向阳坡),从高到低,上丘田面高程大于下丘田面高程,不可出现下丘高于上丘现象。

5.田块完整度:田块最小闭合圈面积为10亩。丘与丘之间必须大小均匀,梯级砌坎连接。

6.田埂断面:上口0.3 m,下口0.4 m,高度0.25 m,素土夯实,整齐统一。

(二)耕作层

1.土地开发项目必须全面进行表土层剥离集中堆放,平整后回填作为耕作层。

2.耕作层土壤疏松程度满足作物生长及施肥、蓄水保墒等需求。

3.耕作层厚度。田块耕作层应保持20-30cm为宜。

4.耕作层土壤中,直径大于等于1.0cm的砾石、碎石等比例应小于30%。

(三)犁底层

1.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挖高填低,填土区应实施机械或人工夯实犁底层工程,直至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

2.犁底层厚度。一般以15.0 —20cm为宜,以利于保持养分,保存水分。

(四)砌石工程

1.砌石要求:块石无风化,错缝砌筑,坡度统一、整齐。

2.田坎断面:高度与耕作田面高度一致,顶宽0.4 m,内坡1:0.1,外侧坡比1:0.25,基础埋深度0.3m以上。

3.田坎高度:一般以0.5-1.8m为宜,最大高度不得超过2.0m。

4.田坎形式。采用石质田坎,块石挡土护坎面应与田块持平,上部修建土质田埂。当上下丘田面高差小于50.0cm时,可修建土质田埂,但应机械或人工夯实、无塌方、不漏水。

5.填充物:护坎内侧空隙处下部(2/3)应以采用岩片石或卵砾石填充物为主,其上部(1/3)可采用耕作土回填并压实。

6.在项目区(块)内田间道开挖边坡、其它边坡等地段,应当设置挡土护坎。当边坡高度小于等于2.0m的,应砌筑全高程的边坡护坎;当边坡高度大于2.0m的,应砌筑不得低于边坡垂直高度2/3以上的边坡护坎,2/3以上的斜坡面应采取植被绿化措施。

(五)机耕路工程

1.道路宽度3.0—3.5m(含路肩)。

2.路程纵向坡度,一般地区不得大于8%,极个别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1%。

3.道路小转弯半径(R)应大于10.0m,特殊地段R不得小于5.0m。

4.采用砂卵砾石(或岩渣)+黏性土为主的(直径大于等于10 cm)泥结石路面。(路中心与路边面高差小于等于5.0cm),路面无积水现象,机耕路相互贯通。

5.项目区内机耕路内侧设三面光水渠,外侧设干砌块石,与项目区外机耕路相连接。项目区外机耕内侧挖土质沟渠,靠路侧干砌块石。

6.项目区外机耕路每公里设2处车辆交汇处。机耕路应设安全警示标志。项目区内机耕路适当地段或尽头应设置车辆调头场地。

7.机耕路农桥、涵洞管:田间道与每个水沟交会处应设农桥或涵洞管。水沟大于1 m的设钢筋混凝土机耕桥,小于1 m可设置钢筋混凝土涵洞管。桥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8.项目区内路网密度大于等于5.0米/亩。

9.应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六)项目区生产路

1.项目区(块)内各耕作田块设有生产路通达。生产路应与项目区(块)内的田间道相连接。

2.以顺直或缓弯为宜,纵向坡度一般不得大于50%。 宽度一般以1.0—1.2m(含路肩)为宜。路面采用碎石铺设,纵向坡度较大的应用块石砌筑台阶。

3.生产路两侧或一侧应设置排水渠。生产路网密度大于等于6.0米/亩。

(七)水源工程

1.灌溉水源主要包括河川(含较稳定、长年的水坑、自溢水、泉水等)径流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能够满足水稻或水生作物对需水量的要求。验收前每丘田一次性灌水(提供照片、录像)并以现场观察为准。

2.拦水堰坝。容量一般以100-300.0m³为宜,堰高3.0—5.0m。拦水堰附近、拦水堰储水区域及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引水灌溉工程

1.根据溉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的要求;可设计采用明渠、明(暗)管道布设以及其他引水灌溉方式。

2.引水渠应达到“三面光、不漏水、不渗水”,C20砼浇筑大于等于30 cm×30 cm。

3.渠网密度(不含项目区外引水渠)大于等于4.0米/亩。

(九)蓄水池工程

1.按大于等于1个/公顷,每个容量大于等于10.0 m³的要求设置蓄水池。项目区内蓄水池互通。

2.单片新增耕地面积小于0.5公顷、且有稳定水源的,可不设蓄水池。

3.蓄水池应设计有进、出(溢)口系统。蓄水池内应设计下池台阶。

4.蓄水池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排水工程

1.项目区(块)内排水渠总体布局合理,能保证排水畅通;各耕作田块的内沟应与排水渠相连接。

2.项目区(块)内的田间道两侧或一侧应设置与排水量相当的排水渠,做好项目区内与项目区外水体的承接与排泄,保持原有的排水系统。

3.排水渠应达到“三面光、不漏水、不渗水”,C20砼浇筑大于等于30 cm×30 cm,大于等于60 cm×60 cm可用块石砌筑及块石护底。

4.在项目区(块)内排水系统中,最末一级田块的排水水渠,应排泄至项目区(块)外新建水渠或原有的主要排水设施(如山坑、河流、库塘蓄水设施等)止。

5.项目区(块)内的干、支排水渠(不含内沟、土质的排水渠、项目区外排水渠),其渠网密度大于等于5.0米/亩。

(十一)消力设施

一般应由跌水、小型拦水坎和消力池(井)等水工构筑物组成,跌差小于1.0 m时,宜优先采用跌水;当跌差大于1.0 m时,宜采用陡坡或多级跌水。

(十二)生态工程

裸坡需绿化。项目区周边植被需恢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三)山地垦造水田收购单价每亩5.1万元

三、荒草地垦造水田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

1.田块平整:荒草地每亩按 1.3万元,疏林地(以林业认定为准)每亩1.5万元计算。田块平整包括小丘并大丘耕作层剥离、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挖高填低,耕作层剥离后的回填。犁底层填土区应实施机械或人工夯实犁底层的工程。土质田埂清理、田块翻耕清理,以及项目区内机耕路。

2.引水灌溉、排水工程:“三面光(C20混凝土浇筑、渠墙底板10cm、碎石垫层10cm)、不漏水、不渗水”。大于等于30cm×30cm 每米100元计算; 大于等于40cm×40cm 每米126元计算;大于等于50cm×50cm 每米160元计算;大于等于60cm×60cm排水渠可采用干砌块石需护底,每米按205元计算。项目区外引水渠超过1千米的工程款自付。

3.水池:C20砼混凝土浇筑,容量大于等于10.0m³每个按4100元计算。

4.生产路:干砌块石踏步宽1米,每米75元计算。

5.挡土墙:干砌块石每立方米按205元计算。

6.项目区外机耕路:机耕路含集水交汇处的涵洞管、桥梁、靠路侧干砌块石以及机耕路所需的挡土墙,路面以砂卵砾石(或岩渣)+黏性土为主的泥结石路面每米30元计算。石方开挖机耕路(爆破)每米148元。

7.机耕路拓宽:对现有机耕路拓宽一半以上的按新建机耕路一半计算。

四、附则

1.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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