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完善集体安置留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24
收藏
详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完善集体安置留地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3年度第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元县完善集体安置留地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安置留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村级集体安置留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的行政村。

二、集体安置留地的方式及标准

(一)安置留地方式:

为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集体留用地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货币安置补助式。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不再留地,一律按土地征收面积实行征地安置货币补助;二是实地留地式。即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按标准给被征地村集体安置建设用地。

(二)安置留地标准:

坚持征收农用地“同区块、同地类”留地的原则,以被征地行政村一次性征地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10亩以上开始实地留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6%留地、被征收林地面积的3%留地(留地面积含留地地块内的区间道路、绿地、停车、建筑内退等配套设施用地,不含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为城市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集体安置留地的管理

(一)村级集体安置留地指标管理。

建立留用地指标卡结算制度,以村为单位对征地少于15亩的村级集体安置留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或货币安置补助。由国土局负责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及货币补助。留地指标核定、实地留地或货币补助在项目清场交地后统一安排落实。账册的留地指标只限持账册单位自行使用,不可跨村之间调剂使用。

(二)集体安置留地两种方式选择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村集体留用地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含以下内容:村集体被征地块的地点、面积、留地安置方式,同时附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决议及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助,由国土、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3.选择实地留地,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新区规划。由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牵头,住建、国土、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定点,报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确定。

(三)村集体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按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建设资金筹集、收益或集体安置用房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纳入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和街道加强监督管理。

(五)村集体留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国有划拨成本价供地,集体建设用地按农转用报批交费。

四、安置留地的开发利用

(一)基本要求。

村级集体安置留地,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工业、三产用房和解决本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农民公寓,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严禁将村级集体安置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建设标准须符合城市规划设定的规划条件。

(二)村级集体安置实地留地的开发利用方式。

1.用于集体物业、农民公寓建设。用于村集体三产用房及解决本村集体内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农民公寓项目建设。三产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公寓两证要分割到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一户只能办理一套房;允许分割的农民公寓安置房,在能提供其他长期固定居住场所证明的,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

2.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是指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村集体留地进行土地入股或自己筹集资金建设。留地必须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业主按入园要求建设标准厂房。

3.政府挂牌开发,村集体物业回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住建、国土局进行审核后。通过政府招拍挂开发,对容积率在1.8以下(含1.8容积率)所得的经营性用地纯收益的80%、超过1.8容积率部分按纯收益的40%;工业用地纯收益的100%返给村集体。村集体的收益可以用于购置商业店面或房产。

(三)对集体征地以留地安置货币补助式,按征收面积补助村集体:第一区块耕地58667元/亩,非耕地29334元/亩;第二区块耕地50667元/亩,非耕地15200元/亩;第三区块耕地40000元/亩,非耕地12000元/亩。留地货币安置补助随着我县区片综合价调整而调整。

五、村级集体安置留地收益使用

村级集体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决议。村级集体安置留地收益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留地项目及村公益设施的建设。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屏都综合新区在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后,即2010年1月1日之后的农转用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庆政发〔2012〕30号《庆元县规范村集体安置留地管理实施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