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3日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元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70号)、《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6〕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指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乡镇主体、注重特色、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围绕我县全域景区的建设重点,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及“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六边三化三美”等专项行动,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集镇“脏、乱、差”问题,努力建设一批“镇容整洁、独具特色、宜居宜业、秩序井然”的美丽小城镇。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组织保障
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镇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宣传引导等工作。乡镇(街道)是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业主(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预算送审、项目招投标、政策处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长效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各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前期进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如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无须报批的,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简易程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次性批复。住建部门根据发改局的一次性批复文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报林业部门进行林地审批。
第六条 项目服务(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评审评估等)
(一)项目服务类单位的确定。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服务类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服务单位。业主单位分别与项目服务类单位签订合同。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取以上任一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填写《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项目审价。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负责审核。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庆元县小额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的发包方式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类别分别发包。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单体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控制价在 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庆元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和项目,可采用EPC、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
第八条 项目实施
(一)项目签约。项目发包后,业主(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对难以按现行计价依据确定造价的零散整治类项目,要有整治前后影像对比照片,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对整治事项及工程量、材料、价格,进行核实、签证,按实结算。
(三)设计变更。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设计文本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对擅自调整变更设计的,不予认可。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项组、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依据年度计划预安排,按照“单独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各业主单位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
第十二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勘测、预决算等待摊费用;
(三)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工作经费补助;
(四)涉及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其他相关经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进度提交资金需求申请,经县镇治办统一汇总后提交县财政下达资金指标。
(二)县财政局、住建局在每年年底前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经费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乡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奖励,省级考核优秀给予奖励50万元,丽水市级考核优秀给予奖励30万元,县本级考核优秀给予奖励20万元;乡镇(街道)做到项目建设资金自筹20%的,给予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10%作为工作经费奖励,超出20%的按超出部分资金的50%给予追加奖励;以上工作经费奖励总数不超过乡镇(街道)自筹资金部分总额。工作经费奖励按规定使用。
自筹资金主要包括民间融资及从庆元县外各部门、单位、社团争取到的(专项资金除外),统筹用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具体由县财政局认定。
涉及土地收储重新挂牌出让的,按土地出让金扣除收储成本及上缴国库部分后的金额予以乡镇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资金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若本办法有关规定遇到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若上级资金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专项组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以及项目以奖代补方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4日起执行。
附:庆元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资金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