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于7月27日征求了各区、县(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意见;于8月4日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意见,收到意见情况如下:
部门(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采纳情况 |
市委组织部 | 1.第十六条:“查阅人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建议修改为“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但本人及其亲属因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事项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 2.附件1关于确定或更改出生时间的文件,建议再加一点:“转业、复员时出生时间不一致未认定的,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进行认定。” | 已采纳, 文件已修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
市档案局 (市档案馆)
市档案局 (市档案馆)
| 1.第二条:建议修改:此条对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定义,可参照《档案法》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档案及干部人事档案的定义,即: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是……在……中形成的,反映……的历史记录材料。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概念不准确。 2.第十二条:建议修改:文字表述“设置查询、调阅、存档等功能”,建议删除。设置查询、调阅、存档等功能的目的不是保证真实性......在这段文字与内容不匹配。 3.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议修改:文字表述“不得私自将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改为“不得私自从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4.第十六条:查阅条件不够明确——“查阅人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建议直接写明查阅相关档案的,需要什么证件或者资料。 5.第十七条:建议修改: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是2个月内,建议慎重考虑转递时间(时限)30天是否足够;“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需前后表述一致,建议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退役军人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建议修改:此款删除,依据为:一是国家档案局规定死亡退役军人档案不在我馆接收范围内。二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相关条款,不能完全适用到退役军人人事档案中;三是咨询过省档案局意见,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6.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根据《档案法》相关条款规定,“档案行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
已采纳, 文件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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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 | 无意见 | —— |
拱墅区 | 无意见 | —— |
西湖区 | 无意见 | —— |
滨江区 | 第十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人事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中,可否明确是由哪个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本级还是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已采纳, 文件已修改。 |
萧山区 | 无意见 | —— |
余杭区 | 无意见 | —— |
临平区 | 无意见 | —— |
钱塘区 | 无意见 | —— |
富阳区 | 无意见 | —— |
临安区 | 无意见 | —— |
桐庐县 | 无意见 | —— |
淳安县
淳安县 | 1.第十一条:实现“一键查询、一码查询、一码通办”的内容有歧义。理由如下:退役军人档案具有一定的涉密性,可以建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但“一健查询”的表述不妥。 2.第十四条第五款:经鉴定应销毁的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销毁与第十五条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有冲突。 3.第十七条:退役军人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存,建议明确移交单位是哪个单位。 4.建议本征求意见稿需征求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意见。5.目前缺乏退役军人档案查询操作细则,建议同步制定。 | 未采纳1-3、5,已作沟通解释; 4已采纳征求意见。 |
建德市 | 无意见 | —— |
名胜区 | 无意见 | —— |
(网页征求意见) | 无意见 | —— |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