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南浔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
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推进我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的开展,根据《浙江省住建厅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工程总承包模式用于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及对项目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且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房建、交通、水利类单个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类单个项目。
第二条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如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以及以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价下浮比例较大的项目(如单纯的园林绿化项目或园林绿化占比超50%的其他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实施项目的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度假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实施理由、班子会议决议情况。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公告中,同步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初步设计深度基本达到施工图深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宜少于45日,交通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期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下浮后确定,市政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12%,交通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6%,其他类项目下浮率不少于8%。招标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不得超过建安费最高限价的1.5%。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商务标不宜低于80%,技术标不超过15%。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中约定可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的按照《南浔区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分级审批规定》规定的“先审查、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国有企业(大型企业除外)实施的经营性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合同范本中约定正常工程款支付进度的前提下,补充明确延期支付期限、支付方式、逾期利息等。延期支付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逾期年化利率不得高于6%。建议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时,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承包人放弃除逾期利息外其他影响项目推进的追述权利。(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该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前建立项目管理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联络专员,并报区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程中管理小组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应加强对房建和市政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区发改经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区审计局应加强对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区公管办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鉴于对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对无特殊要求的一般项目不提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需充分证明理由,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