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我市实施的耕地质量提升、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的选址、可研、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入库、审计、后续管护等。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坚守“三条控制线”,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市政府成立由市资规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住建局、监管办、衢州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耕办),办公室设在市资规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市资规局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选址、初审、委托测绘、委托工程勘察、委托设计、投资额度审查、工程管理指导、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组织规划设计变更审查、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组织项目验收、报备入库、指标使用管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确定、项目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参与项目可行性审查、负责投资审查、资金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整治后耕地地力培肥技术检查指导、村庄整治、农民集聚地协调、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涉水项目相关事项的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行业监督与管理。
市监管办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可行性审查等工作。
市供电、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负责审查土地整治项目是否危及相关电力、通信线路安全的运行,对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提供技术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资源调查、具体项目申报;项目涉及相关部门报批;项目实施政策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工程发包、合同签订、工程变更、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施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项目验收申请、竣工资料报送、工程审价、后续管护;项目土地流转、农作物种植和地力培肥落实;辖区项目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立项条件。
1.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地类的确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涉及林地、园地和水域等,应符合市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2.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申报立项程序。
1.测绘设计申请。由乡镇(街道)将本乡镇(街道)现场踏勘后确定的项目实施范围,向市资规局提出初审、测绘、方案编制等的书面申请。
2.初审。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踏勘,组织评估,出具联审意见。
3.测绘并确定清表红线。联合踏勘后,由市资规局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现状地形图测绘;测绘后经相关部门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条件进行数据比对,确定项目清表红线。
4.项目清表与项目立项并联推进。项目清表红线确定后,乡镇(街道)及时开展政策处理和组织实施项目区的清表工作。同时,由市资规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投资预算方案。
5.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市资规局提交申请立项材料。由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成员单位和专家,实地勘勘,会同乡镇(街道)、行政村,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进行论证。
6.市资规局报市政府批准立项。
三、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
项目批准后,市资规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投资额度控制计划。乡镇(街道)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招标资料应报送市资规局备案。
乡镇(街道)应设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验收及后续管护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按《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等执行,乡镇(街道)组织行政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出具验收意见。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完成施工、监理资料审查,组织项目初验,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向市资规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市资规局完成竣工测绘,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后,市资规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和专家及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逐级报衢州市、省复核验收。
(三)后续管护。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制度。做好整治后项目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基础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核实整治后的面积,并做好土地流转及流转收益分配工作;做好地力培肥、种植补助工作,监管有机肥配送及使用,对种植人提供的种植农作物种类、面积、产量、长势等情况逐一核实验收;做好台账,报市资规局备案。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耕地开垦费;
2.土地出让金收入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3.标准农田、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收益;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
5.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6.其他用于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资金。
(二)投资支出。
1.市级支付。具体包括:测绘、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验收、审计、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管理等。
2.乡镇(街道)支付。具体包括:政策处理、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决算、工程造价审价、地力培肥、后续管护、工作经费、整体搬迁奖励、安置过渡补助等费用。
(三)投资额度控制。
1.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分建设类、提升类。建设类(标准农田)项目,验收达到一等标准农田的,按建设后耕地面积3.0万元/亩,未达到一等标准农田的,按建设后耕地面积1.5万元/亩;提升类项目,验收达到一等标准农田的,按提升后耕地面积1.0万元/亩。
2.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建设成水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10.0万元/亩;建设成旱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8.5万元/亩;旱改水项目按新增水田面积8.5万元/亩。因连片开发等特殊原因,总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对项目采取预算制,市级按实结算费用,其中政策处理费及乡镇(街道)村两级工作经费按1.5万元/亩包干。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1)采矿区复垦。建设成水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10万元/亩;建设成旱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8.5万元/亩。
(2)厂区复垦。建设成水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30万元/亩;建设成旱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29万元/亩。已享受过《江山市低效工业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等相关政策的,参照采矿区复垦。因债权债务等特殊原因,总投资超过标准的,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政策。
(3)宅基地复垦。建设成水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20万元/亩;建设成旱地的按新增耕地面积19万元/亩。其中村级补助资金10万元/亩(含村级工作经费)。已享受过《江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参照采矿区复垦。
建设成林地和园地的按照新增林地和园地面积4万元/亩,其中村级补助资金2万元/亩(含村级工作经费)。
(四)投资主要费用支出标准。
1.政策处理费。政策处理是指房屋拆迁安置、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坟墓迁移、公墓安置点建设、杆线迁移等。由乡镇(街道)按照项目区面积控制,并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1)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类项目0.1万元/亩以内;提升类项目0.05万元/亩以内。
(2)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1.0万元/亩以内。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宅基地复垦4万元/亩以内;采矿区复垦2万元/亩以内;厂区复垦参照宅基地复垦标准。
2.工程建设直接费。
(1)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类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亩;提升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0.7万元/亩。
(2)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垦造水田原则上不少于4.5万元/亩;垦造旱地原则上不少于3.5万元/亩;旱改水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5万元/亩。
3.乡镇(街道)及村级工作经费。为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工作量大小,由乡镇(街道)确定工作经费标准,其中村级工作经费指导性标准如下:
(1)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按建设后耕地面积确定,其中建设类项目不少于0.1万元/亩;提升类项目不少于0.05万元/亩。
(2)垦造耕地及旱改水项目,按新增耕地或旱地改水田面积不少于0.5万元/亩。
4.地力培肥费。坚持边垦造、边种植原则,及时种植农作物,做到不荒芜、应季有作物。耕地质量提升(建设)项目,按整治后耕地面积连续五年免费提供0.25吨/亩.年有机肥;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整治后耕地面积连续五年免费(其中第一、二年各1.0吨/亩.年,第三年0.5吨/亩.年,第四、五年各0.25吨/亩.年)提供有机肥。
5.后续管护费。实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5年以上管护种植制度。
(1)设施维护补助费。耕地质量提升、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连续五年0.1万元/亩,总0.5万元。
(2)种植补助范围。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3)种植补助标准。新增耕地为水田的,必须种植粮食作物一熟水稻或水生作物,旱地必须种植旱粮作物,按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0.1万元/亩.年。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自行制定。
6.其他费用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拨付。
1.市级支付费用由市资规局按规定拨付给有关单位。
2.除市级支付费用外,其他费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给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项目红线划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审后拨付至20%(用于政策处理);公开招投标结束后拨付至40%;项目验收后拨付至80%;工程审价后拨付除后续管护费外的所有费用。后续管护费每年按乡镇(街道)提供材料拨付(分五年)。
六、奖惩及补助
为加快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对下列情形给予奖惩及补助。奖励及补助资金从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按期完成市级年度各项整治任务的,按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奖励0.5万元/亩。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立项实施的宅基地复垦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20%部分,由市按20万元/亩标准直接收购,收购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三)项目清表推进奖。垦造耕地、早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清表红线确定后,项目立项前完成政策处理及清表工作的,立项批复后给予0.2万元/亩的奖励。
(四)未按期完成市级年度各项整治任务的,对乡镇予以包干费扣罚,逾期1个月以内未完工的扣0.3万元/亩包干费,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未完工的扣0.6万元/亩包干费,逾期3个月以上未完工的扣1万/亩包干费。
(五)耕地质量提升、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后,将后续管护工作列入工作考核,后续管护存在问题的,取消本项目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市政府每年对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乡镇(街道)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移用、挪用和截留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项目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对在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在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施工、验收以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过程中,相关单位、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7〕66号)文件、《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江政办发〔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