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水平推进国土绿化美化 高质量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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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高水平推进国土绿化美化 高质量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高水平推进国土绿化美化 高质量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建成“森林浙江”的部署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目标任务,对我市国土绿化美化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原 “森林桐乡”建设政策已经到期,为进一步促进桐乡林业发展,结合桐乡现阶段的林业工作实际,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和重新修订,使其更能够为我市全面深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把桐乡森林质量建设得更好,景观更优美,功能更强大,为桐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品质提升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打好扎实的生态基础。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围绕“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和“大花园”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加强耕地保护为前提,有序推进桐乡的绿化美化、林业产业和森林生态文化健康发展,以防护林建设、“一村万树”示范行动、珍贵树种下乡、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绿化长效管护、古树名木保护等项目建设为抓手,围绕“提质增量,体现特色”的目标,全面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优化人居环境,促进产业发展,弘扬生态文明。

二、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防护林建设工程

根据省、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全域秀美创建、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等,积极开展防护林建设和珍贵彩色健康林建设,推进平原绿化工作。以重点项目推进为抓手,用植物群落式绿化理念,通过常绿、彩叶和高大乔木相结合,灌草为辅,多树种科学搭配,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建绿模式,实现环境建设由绿化层面向生态层面提升,使森林结构更加合理、景观更优美,着力构建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平原森林体系,增强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补助标准:(1)重点防护林:重点防护林建设补助在中央、省级每亩补助80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1.5配套补助。(2)一般防护林:指未纳入重点防护林达到绿化造林标准的绿化造林地,按1800元/亩进行补助。(3)新发展的特灌经济林按1000元/亩进行补助。(4)列入新建生态河岸绿化,按1200元/亩/年进行补助,连续补助3年。(5)“加宽扩面”绿化(一行树带加宽成二行林带;不足1亩片林扩建成1亩以上片林)列入新增造林面积的,按2000元/亩进行补助。(6)农田林网改造提升:按改造种植80元/株进行补助。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予财政资金补助。

(二)绿化示范创建工程

通过认真谋划,科学规划,深度挖掘,根据产业、文化、生态和村容村貌的不同,科学定位村庄主题特色,以国家森林乡村创建,“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建设,生态文化村(基地),森林小区(森林单位)创建等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绿化与美化并举,将绿化建设与当地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产业特色等有机融合,凸显村庄个性,有特色地开展村庄内部的道路、河浜、休闲公园绿地、四旁等地的绿化与美化,形成“一村一品、一路一景、一树一业”的乡村绿化美化和林业产业发展格局,为乡村振兴提供绿化美化示范。

补助标准:(1)“一村万树”创建:“一村万树”示范村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推进村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2)生态文化村(基地)创建:国家级生态文化村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省级生态文化基地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3)国家森林乡村: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4)省林业特色产业、森林康养小镇:创建成功的镇(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省森林人家:创建成功的村,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6)县(市)级森林小区(森林单位):创建成功的小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珍贵彩色树种下乡工程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新植1亿株珍贵树五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开展珍贵彩色树种造林,多种有文化,有价值,有地方特色的珍贵树种和彩色树种,不断提升平原绿化的质量和水平,建设成材成林成景高附加值的平原森林体系, 进一步提升平原绿化的品质和内涵。积极开展珍贵彩色树种送苗下乡、绿色财富进村入户入园赠送行动,市财政每年补助资金50万元,组织2万株以上珍贵树进村入户、进单位的赠送活动,广泛宣传珍贵彩色森林建设和珍贵树种发展的重大意义,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珍贵树种造林行动,努力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良好工作格局。

(四)农村绿化长效管护工程

坚持建管并举,认真抓好绿化日常管护工作,包括整枝修剪、病虫害防治、除草施肥、补植、灾害性天气的防护补救管理等工作,巩固绿化美化成果。按照《桐乡市农村绿化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各镇(街道)对所在区域内的行政村进行考核的方式,完善奖惩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全面落实养护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级管护责任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业队伍养护,做到科学管护,确保绿化成效,同时加强绿化管理人员技术培训,提高管护水平。

补助标准:市财政每年统筹全市农村绿化长效管护补助资金500万元。根据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各镇(街道)林木面积(除去苗圃、桑园、果园等)占全市林木面积的比例进行长效管护资金分配,在此基础上按绿化长效管护考核分从高到低排序,按照3∶5∶3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等次,考核优秀的镇(街道)长效管护资金上浮20%,考核一般镇(街道)下调20%。各镇(街道)应加大对各行政村绿化管理力度,制订镇级绿化长效管理考核办法,配套绿化长效管护资金,依据考核结果科学分配补助资金。

(五)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工程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和珍贵的自然遗产,是研究社会与自然等诸多学科领域的活标本、活文物,也是不可多得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为了更好保护好桐乡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要求,按照一树一档,统一编号,建立了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明确了养护责任、养护要求、奖惩措施等古树名木管护制度,并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养护状况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人适当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国家一级古树和名木: 1000元/株/年,国家二级:800元/株/年,国家三级:500元/株/年,古树后备资源和大树资源:300元/株/年。

(六)产业提升品牌拓展工程

为了推动林业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品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到行业发展潮流中去,积极鼓励本地有代表性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林主体积极参加林业产业展示展销会,开拓市场,打响品牌,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激发思路,创新发展好本地的林产品和产业技术,做精做强桐乡林业产业。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展会的主体,补助5000元/展位,获奖奖励标准:金奖2万元。

(七)林业科研技术支撑工程

开展林业研究试验、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及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平原绿化的质量和水平,建成集生态防护、绿化景观、资源储备一体化的高质量平原森林体系, 进一步提升平原绿化的品质,为保障国家森林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年度科研试验经费70万元。

(八)生态文化惠民建设工程

列入特色生态文化园建设工程、科普馆、生态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规划项目,按投资额审计价50%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九)其他

其他涉及林业生产设施、智慧林业、新型主体培育和林业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产业政策,根据我市林业发展导向,经市政府专题会商确定财政奖补办法,相关标准可参照桐乡市《高质量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0—2022年)》(桐政办发[2020]31号)制定。

三、保障措施

根据林业工作总体要求和《桐乡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请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建设目标,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考核奖惩措施,结合工作实际,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确保高质量建成国家森林城市和促进我市林业现代化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把国家森林城市建设与五水共治、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全域秀美创建、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切实做好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完成建设目标。

(二)强化技术指导。要结合实际,坚持适地适树、适时种树,制定绿化规划,明确绿化重点,多种珍贵树种、彩色树种和乡土树种。要严把设计、苗木、种植和养护等技术关,确保国家森林城市建设健康快速推进,为我市碳达峰、碳中和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家森林城市建设项目内容和资金的使用要求,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同一主体(项目、产品)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从高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数据详实,经得起考核验收和审计。

(四)营造宣传氛围。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做法和经验,突出科学规划、生态科普、适地适树、栽植成效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森林桐乡”建设的关注度,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周期(2019-2021年)内的创建项目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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