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住建局 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瓯海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37
收藏
详情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瓯海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瓯海区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的住房条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意见》(建保〔2019〕5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保函〔2020〕105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瓯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公交、环卫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瓯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公交、环卫一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二、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

租为辅。

实物配租通过建设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政府购买筹集等方式将房源切块、整体租赁给单位,并由单位配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工作条件

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连续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并在瓯海区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公交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指驾驶员、修理工、场站站务员、站台和车辆清洗工。

环卫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指从事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处理、公厕保洁、河道打捞等环卫现场作业人员及环卫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住房包括以下几类: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但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满一年的不计入核定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未满一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地税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家庭经济条件

1.收入条件。公交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倍至1.3倍之间的,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保障);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卫公共服务一线职工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车辆条件。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工商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

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填写《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信息、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已缴纳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家庭收入情况和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

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规、民政等部门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民政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审核(核对)要求,民政部门自收到核查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

(三)公示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瓯海区住房

保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五、实施保障

(一)租赁补贴

1、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公交、环卫一线职工保障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同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2、租赁补贴标准。实施租赁补贴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3、租赁补贴发放。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瓯海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补贴一年发放4次,发放前先由用人单位进行确认后,在每季度末予以发放。

(二)实物保障

实物配租房源以定向切块方式配租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实施管理、分配和维护。用人单位应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和配租方案,按照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配租对象家庭人数等情况分配房源。

用人单位在实施实物配租后,在5个工作日将房源与承租家庭对应信息向瓯海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并录入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后续管理

(一)变更管理

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主动报告,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保障家庭成员。

(二)退出管理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由用人单位做好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七、监督管理

1、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以欺骗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并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有关单位要按照申请流程,严格把关,确保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开、公正。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公交、环卫一线职工用人单位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履行对保障职工的管理责任,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有限资源合理合规使用。因保障对象的家庭财产、收入、住房、离职及调离瓯海工作范围等情况而造成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3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解读机关: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包曙光

联系方式:0577-88538376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