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适用范围为我县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我县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国资办和授权管理的部门负责监交,我县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与上交比例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依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后,按30%的比例上交;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交;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全额上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减免
我县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松阳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我县国有企业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 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国有资本收益的减免:我县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向县财政局及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办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四、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我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国资办、授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所监管或授权管理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县财政局在收到县国资办、授权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我县国有企业依据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我县国有独资企业按比例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净利润在 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交应当在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五、监督检查我县国有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县国资办和各授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我县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县国资办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会同各授权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县国有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国有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六、罚则
全县国有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松阳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