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鄞州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鄞州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是补齐教育短板,提升教育品质的需要。为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五同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配套幼儿园的承办和日常管理,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建配套教育资源,应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要针对以下四种情况:
(一)新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开办;
(二)园舍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承办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续办;
(三)已开办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性质的变更;
(四)园舍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园所管理。
第二章 资产移交与管理
第四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成精装修、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按教育管理体制将配套幼儿园无偿交付区教育局或属地内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相关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详见《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甬鄞教〔2020〕141号)。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或属地内教育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办园性质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民助体制运作的幼儿园,下同),也可以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布局规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明确幼儿园的办园档次和要求,研究办园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已开办的园舍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再继续承办的,由产权单位收回园舍,按照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方式决定其办园性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九条 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或学前教育相关政策调整时需改变办园性质的,按教育管理体制,经所在镇(街道)、区教育局、区编委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照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方式决定其办园性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条 新建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在建筑设计方案定稿前确定办园性质。
第四章 办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被确定为公办幼儿园的,一般明确为公办民助体制,纳入已有公办幼儿园统一管理;确因需要明确为独立审批设立的事业法人的,须由区教育局商区编委办共同确定;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和实施阶段,办园方可参与方案制定,提出内部装修意见等;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产权单位后,由产权单位按照既定的办园方案进行相关操作。
第十二条 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承办者。
(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办者,签订承办协议。承办者应按照承办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区教育局负责直属管理区域内的公开招标工作,区教育后勤保障中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相关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的公开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承办者。
(二)支持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承办幼儿园。区教育局可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给有实力的普通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办园。
(三)为支持高起点办园,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由区教育局或相关镇(街道)商区教育局后,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品牌幼儿园承办和管理。
承办者应是经评估被认定为浙江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幼儿园。
承办者应由区教育局或相关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况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者需在承办到期前一年,向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提出是否续办的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根据承办者历年办园情况、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和有关政策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同意申请,并商相关部门、镇(街道)后确定该幼儿园的后续办园性质。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全区幼儿园编制额度配备事业编制教职工。全区幼儿园事业编制由区编委办统筹核定,区教育局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区编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按“以区为主、镇街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财政和相关镇(街道)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承担所属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作经费。
集团化幼儿园为保持各园所的收支平衡,在日常运作中可以统筹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政策。公办民助体制运作的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算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十八条 教育、编制、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保障力度。
相关镇(街道)根据辖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提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方式的建议,负责辖区内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运作监管,并足额保障所属公办幼儿园按相应等级标准正常运作的经费。
第十九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具体情节进行追责处理。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幼儿园办园水平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鄞州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办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