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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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提高全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水平,引导规范履职,现将《宁波市鄞州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2日

宁波市鄞州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培训基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和日常运作管理,促进和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同时提高镇街、社区的指导监督能力,助推社会基层治理水平有效提升,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培训基地,方案如下。

一、实施的必要性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同时接受属地镇街和社区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一方面是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也是链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桥梁,物居业三方良好融洽关系的形成将有利于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和社会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当前,由于部分业主委员会人员不知法、不懂法,以及对自身定位的模糊,导致缺位、错位、越位,难以正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难以调和物居业之间的矛盾纠纷,有的甚至出现关系对立的情况,使小区管理陷入困境和混乱之中。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下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已成为当前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实施理念与目标

(一)实施理念。物业管理活动牵涉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导致业主委员会工作具有实践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差异性较大的特性。有别于以往的培训方式,本方案旨在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培训平台模式,具体由区住建局、区司法局牵头组建,挂牌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依托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等单位,以普训和轮训相结合的方式,向业主委员会委员和镇街、社区等相关人员提供涵盖业主自我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案例解析、矛盾调解等内容的系统性培训,兼顾实用性和高效性。

(二)实施目标。通过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自我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依规履职能力,缩短从“热身”到“起跑”的过程,有效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通过培训,提高镇街、社区等相关人员在业主大会建设、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水平和监督指导能力。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实现“人员全覆盖、课程全方位、运行全年度”的既定目标。具体目标是:

1.业主委员会委员能熟悉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制度不断健全,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正确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督促、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2.镇街、社区等相关人员能熟悉、掌握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熟练掌握程序、把握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的能力不断提高,辖区内业主大会建设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平稳有序。

三、实施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着眼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基层治理需要,坚持党建引领,坚持正确的政治舆论导向,强化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推动理论知识与业务实践的同步提升。

(二)共享性原则。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高校等优势资源,实现师资的有效整合和共享,提高培训成效,达到“一人学习、众人受益、共同成长”的培训效果。

(三)开放性原则。培训基地向社会开放,除每年普训外,镇街、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均可根据需求预约培训课程,提高培训时间的灵活性,增加培训内容的丰富性。

(四)定制性原则。培训基地可根据需要安排上门培训或实地参观,实现受众定向、课程定制,增强培训的实用性,提高培训课程的质量和效果。

四、培训对象和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任职普训。由区住建局、司法局委托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期,新任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在任职后参加最近一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明。培训内容:(1)民法典相关章节内容解读;(2)党建引领小区治理新格局;(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基本知识;(4)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经营收益;(5)业主委员会角色分析和自我管理;(6)业主委员会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

2.年度轮训。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两期,并取得培训证明。培训内容:(1)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矛盾的调处技巧;(2)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相关诉讼案例解析;(3)电梯运行安全管理和电梯安全隐患的预防和对策;(4)最新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解读;(5)其他需要重点培训的专题内容等。

(二)镇街、社区等相关人员

镇街人员培训由区住建局、司法局委托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三至四期,镇街人员必须参加;社区人员培训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两期。培训内容:(1)民法典相关章节内容解读;(2)党建引领小区治理新格局;(3)业主大会筹建、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的指导监督;(4)敏感矛盾的处理技巧和舆论引导,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5)物业管理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案例解析;(6)最新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解读;(7)其他需要重点培训的专题内容等。

五、培训师资和培训形式

(一)培训师资。主要聘请长期从事物业管理相关领域法务工作的律师,长期从事物业管理相关领域工作的政府部门人员,从事物业管理领域研究的高校教师,以及部分优秀业主委员会主任等作为培训讲师。

(二)培训形式。主要通过直接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培训基地根据区住建局、司法局确定的培训课程、时间安排等,邀请培训讲师对相关培训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也可采用网上授课、考察学习、网络课件等方式进行培训。

六、场地设置和资金来源

(一)场地设置。培训基地在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二分会会长单位)挂牌,同时可作为培训场地,组织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资金来源。培训资金(包含场地费用、讲师费用等)由组织单位自行承担。区住建局、镇街组织实施的培训课程,费用可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列支。业主委员会需要另行购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费用自理。

七、工作保障

(一)机构设置

区住建局、区司法局联合组建培训基地,依靠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资源,共同推进培训基地工作开展。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参与培训基地的具体运作。

(二)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培训基地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另行印发)、培训师资和培训要求落实,铜牌制作、培训证印制等,并会同区司法局做好培训基地的建设。

区司法局负责培训基地的建设,协调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培训基地的授课工作,加大普法宣传。

宁波市律师协会鄞州分会负责培训基地的运作管理,积极推荐、组织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授课。

各镇街要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组织、督促辖区内社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培训。

(三)注重实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取得结业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的,将建议取消下届业主委员会参选资格,逐步提高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推进业主自我管理运行在法律框架下。镇街、社区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水平,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我管理活动,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到课率将列入街道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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