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 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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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度假区: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幸福邻里中心建设和服务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1837号)《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民202017号)《幸福邻里中心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建立与星级评定相对应的服务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州市南浔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2146



湖州市南浔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保障幸福邻里中心健康有序建设运营,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感、满意度,促进基层治理更有效、基层服务更有力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按照政策规定,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改扩建运营以及幸福邻里中心星级评定奖励的资金

  幸福邻里中心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 运作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中心运营。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节约高效、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民政部门负责对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和星级评定,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开展项目自查、绩效自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分配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幸福邻里中心建设重在资源整合,要注重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社会工作站、社会心理服务站、示范型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阵地资源优化整合,提升利用率。

  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来源

(一) 建设经费。由镇(街道)财政经费保障为主,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和环境布置。补助标准:镇(街道)级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最高补助4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20万元;村(社区)级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最高补助2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10万元。

(二) 运营经费。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442比例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日常支出和人员待遇开支。补助标准:镇(街道)幸福邻里中心,市、区共补助24万元,与镇(街道)示范型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统筹运营的,增补4万元;村(社区)级幸福邻里中心,市、区共补助16万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统筹运营的,增补2.4万元

(三) 奖补经费。根据每年星级评定通报对星级幸福邻里中心予以奖补。奖补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予以保障,奖补标准:五星级幸福邻里中心,镇(街道)级为6万元,村(社区)级为4万元;四星级幸福邻里中心,镇(街道)级为4万元,村(社区)级为2万元;三星级幸福邻里中心, 镇(街道)级为2万元,村(社区)级为1万元。

  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 幸福邻里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专项核算、规范会计科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加强对资金使 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合理和专款专用, 对截留、挪用资金,变更项目内容的,民政局和财政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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