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度假区: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幸福邻里中心建设和服务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18〕37号)、《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民〔2020〕17号)和《幸福邻里中心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幸福邻里中心建设和运营,建立与星级评定相对应的服务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湖州市南浔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湖州市南浔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保障幸福邻里中心健康有序建设运营,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感、满意度,促进基层治理更有效、基层服务更有力,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按照政策规定,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改扩建和运营,以及幸福邻里中心星级评定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幸福邻里中心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 运作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承接中心运营。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公开透明、节约高效、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幸福邻里中心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和星级评定,做好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开展项目自查、绩效自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分配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绩效评价,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第五条 幸福邻里中心建设重在资源整合,要注重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社会工作站、社会心理服务站、示范型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阵地资源优化整合,提升利用率。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来源
(一) 建设经费。由镇(街道)财政经费保障为主,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和环境布置。补助标准:镇(街道)级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最高补助4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20万元;村(社区)级幸福邻里中心,新建最高补助2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10万元。
(二) 运营经费。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4:4:2比例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日常支出和人员待遇开支。补助标准:镇(街道)幸福邻里中心,市、区共补助24万元,与镇(街道)示范型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统筹运营的,增补4万元;村(社区)级幸福邻里中心,市、区共补助16万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统筹运营的,增补2.4万元。
(三) 奖补经费。根据每年星级评定通报对星级幸福邻里中心予以奖补。奖补经费由市、区按4:6比例予以保障,奖补标准:五星级幸福邻里中心,镇(街道)级为6万元,村(社区)级为4万元;四星级幸福邻里中心,镇(街道)级为4万元,村(社区)级为2万元;三星级幸福邻里中心, 镇(街道)级为2万元,村(社区)级为1万元。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 幸福邻里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专项核算、规范会计科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 区级财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应加强对资金使 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拨付及时、使用合理和专款专用, 对截留、挪用资金,变更项目内容的,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