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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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市推广应用创新券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浔创新券包括“科技创新券”、“飞地创新券”两大类。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并于“浙江科技大脑”创新券平台中使用。主要用于向省内科技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飞地创新券”是指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并于“一券通”平台上使用。主要用于向省外科技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科技创新券、飞地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和飞地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增强制度的普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逐步推动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创新需求,在南浔区范围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异地科创中心、飞地孵化器内的企业)或者入驻南浔区范围内众创空间(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创业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

(二)企业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或创业者的信用记录符合财政资金下达要求;

(三)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

(四)符合其他关规定。

第五条 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原则上应在浙江科技大脑、“一券通”平台上注册登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创新券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共享。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或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以及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服务)额的30%给予补助。

(三)技术培训、工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开展先进机械设计、新型电路设计、新生产流程设计等科技创新类工业设计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 申领与兑付

第八条 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付的方式。依托浙江科技大脑和“一券通”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发放、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注册,并根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创新券实行定额发放、先到先领的原则。科技、财政部门每年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单个企业在两个创新券平台每年最高累计申领额度为20万元,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申领额度为10万元。

十一 创新券有效期一般3个月逾期未用系统自动收回。

第十二条 申请兑付创新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线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服务(技术)合同。应采用规范格式,合同中填写的服务内容与创新载体在平台上登记提供的服务内容相符;

(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四)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如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培训通知及现场照片、设计图纸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兑付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兑付平台,享受一次创新券补助。

第十四条 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兑付创新券补助。其中符合《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规发〔202011号)的创新券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兑付,超出市级补助范围的由区级资金补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创新券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申领、使用、兑付等全过程在“浙江科技大脑”和“一券通”平台中如实记录,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创新券管理遵照属地原则。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区域内企业和创业者的实名认证审核、创新券发放、兑付创新券的材料审核及资金兑付工作,加强创新券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并在“浙江科技大脑”、“一券通”平台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创新券管理全过程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11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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