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衢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江山市最高质量奖项。“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申请企业(组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严格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详见附件)。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
第八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委会审议。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县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市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聘任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 企业(组织)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市同行业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欠薪”、税收(以作出处罚决定时间为限)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发布申报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市主要媒体公开发布。
(二)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评审办(申报表一式三份、证实性材料一份)。鼓励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申报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总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将企业(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市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在政府网站或市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市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由市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50万元奖金,全市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江政办发〔2011〕97号)同时废止,2020年度政府质量奖按照本办法评定。
附件: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江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钱 伟(市政府)
副主任:高 见(市府办)
王振德(市市场监管局)
成 员:毛慧斌(市发改局)
杨忠福(市财政局)
何树清(市市场监管局)
刘 兵(市经信局)
徐树忠(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
楼 峰(市应急管理局)
郑建勇(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李汉敏(市住建局)
蒋玉国(市农业农村局)
柴晓旭(市商务局)
何新标(市科技局)
姜云凌(市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