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园区分局:
现将《池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池州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企业标准总监制度,推动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总监(Enterprise Standard Officer,ESO),为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一管理人,全面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企业标准总监教育培训、绩效评估、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设立企业标准总监岗位,提供企业标准总监工作平台。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和质量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承担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和重要团体标准、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选、申报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应率先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
第五条 企业标准总监由企业在标准化高层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企业标准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化方针、政策;
(二)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具有较好的统筹、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标准总监: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标准化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 企业标准总监应承担以下标准化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标准化方针、政策、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策划和制定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三)负责组织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形成自我驱动的企业标准体系实施、评价和改进机制;
(四)负责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组织企业依法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名称及相关内容;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标准及标准体系的监督抽查;
(六)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主动制定、实施先进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
(七)负责企业标准化文化的创建,提出标准化核心价值观,形成标准化愿景,策划和提升企业标准核心竞争力;
(八)组织企业标准化教育培训,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九)对企业内违反标准化工作要求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八条 企业标准总监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企业标准总监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标准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企业标准总监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三)企业标准总监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和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标准总监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标准咨询、技术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支持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岗位,给予以下职责授权:
(一)建立完善企业标准化管理组织机构和企业专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队伍;
(二)统筹推进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参与企业重大会议、发展规划、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重大标准化项目的人、财、物管理资源;
(五)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第十条 企业应为标准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企业标准总监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障,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标准总监培训。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培训并通过企业标准总监考核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企业标准总监应按要求积极参加企业标准总监继续教育培训,更新标准化知识,不断提高标准化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设立池州市企业标准总监人才库。取得企业标准总监培训结业证书并获企业标准总监聘用(任命)的,纳入统一管理。企业变更标准总监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建议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的。
(三)其他不适宜情形。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标准总监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和绩效评估等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总监制度实施成效,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评优推荐、试点示范和政策帮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区)推行和组织实施企业标准总监制度工作成效,纳入对县(区)质量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