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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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德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局广德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德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公安局

2026年1月8

 

宣城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 为深入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工信汽车〔2025〕25号)(以下简称《省细则》)规范和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 办法适用于在宣城市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办法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 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审核确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广德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道路开放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相关路段开展测试验证统筹协调测试区的规划和设施完善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接和行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 联席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日常监管,并负责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 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提出的申请材料,评估申请主体、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初步审核安全性自我声明,并及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批协助市联席工作小组组建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专家委员会。
  • 专家委员会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负责我市开放道路等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提供决策参考。
  • 在我市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的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我市申请开展示范应用的主体可以是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具备对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当对相应路段或区域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驾驶人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我市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 道路测试主体进行道路测试前,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实车测试,并按照《省细则》有关要求,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情况、设计运行条件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市联席工作小组。
  • 申请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应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的说明。

  • 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省细则》有关要求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示范应用方案、保险凭证或保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 相关管理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公共道路、园区、停车场(库)、港口等典型环境,向联席工作小组申请开放道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设立开放道路并定期公开道路路段等相关信息。相关管理主体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相关管理主体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 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典型道路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以及省、市联席工作小组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

  • 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前,将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对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按要求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涉及高速公路及跨行政区域道路的需报省联席工作小组进行确认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我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省细则》要求规范操作,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车辆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进展情况,每月汇总报联席工作小组。
  •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市联席工作小组,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市联席工作小组。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未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及有关材料,市联席工作小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驾驶人违法违规进行自动驾驶操作,情节严重的(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市联席工作小组应取消其继续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资格。
  •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市联席工作小组应取消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资格。
  •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省细则》执行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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