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将普通建筑用 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局出让登记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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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将普通建筑用

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市、区)

自然资源规划局出让登记的通知

宣自然资规函〔2024242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要求,并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新立、延续、注销、变更、转让等登记;矿区矿产资源有偿处置;矿业权抵押备案及抵押备案解除;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查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方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实施;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征收;绿色矿山创建等相关工作。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受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或民事争议的应诉(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的处理,涉及审计、督查、巡察、巡视及后续整改工作等,并承担相关工作经费。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办理受托事项,切实履行好受托工作职责,不得将承接的出让登记等事项再委托。

(三)市局将每年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行使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5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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