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市监〔2023〕61号
关于印发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6日
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
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11号)的具体举措。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232号)文件精神,宣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宣城市以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施强制注销,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有效破解“注销难”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在宣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所有情形的,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
1.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届满三年的;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3.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5.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
6.无股权质押或者被冻结情形。
三、工作重点
2023年度重点办理2004年7月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2024年度重点办理2014年3月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2025年度重点办理2021年3月1日前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台账。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梳理属地范围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摸清底数,分批次确定预审名单,明确企业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吊销时间、股东(举办者)、登记机关等内容。
(二)清算催告。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未注销企业,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催告董事、理事、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经催告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办理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办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三)征询意见。登记机关在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当书面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部门意见,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拟强制注销的企业是否存在本《方案》规定的或其他不适用强制注销的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登记机关协助核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无相关待核实信息。
(四)注销告知。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拟予强制注销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五)异议受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登记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理由成立的,涉及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
(六)决定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强制注销决定书的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强制注销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法律文书,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企业档案统一予以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领导小组,建立“强制注销”联络员工作群,针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管、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共识,积极进行工作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梳理拟定强制注销企业预审清单,并征求各部门意见;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有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根据各部门核实结果及反馈意见作出是否强制注销决定,并负责公告、送达、档案管理、救济工作。
人民法院: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正在诉讼、和待执行案件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
税务局: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有无欠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且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或已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
(三)强化培训宣传力度。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执行人员实际执行能力,确保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展开;要加强工作政策宣传,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需求,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监督环境。
(四)规范操作程序。对于宣城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吊销未注销届满三年的企业,按照分批分次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对象,进行催告并征询同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和档案处理工作,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五)建立容错机制。在强制注销改革工作中,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履职尽责,出现一定偏差和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各级单位要注重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对于工作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1.宣城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清算注销告知书
3.公告
4.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立案审批表
5.协助核查函
6.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审批表
7.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8.送达回证
9.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复核意见表
10.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11.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状态审批表
附件-1
宣城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 明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许良永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级审判员
王 方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副局长
汪辉云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总规划师
张志忠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党委委员、
总会计师
成 员:吴春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局局长
梁 翔 市中级法院 民三庭副主任
徐军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中心科长
龚粤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档
案科科长
黄 嵩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纳税人服务
科科长
附件-2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算注销告知书
XXXX(企业全称):
至XXXX年XX月XX日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企业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在XX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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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吊销 时间 |
股东 (主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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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至XXXX年XX月XX日,XXXX等XX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责令上述XX户企业、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予以强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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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吊销 时间 |
股东 (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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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4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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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吊销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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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理 由 |
按照《关于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之规定,上述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经前期催告,仍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建议立案,予以强制注销。 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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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见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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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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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核查函
XXX人民法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税务局)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启动本年度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工作,请贵单位就下列XXXX等XX户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予以协助核查,并将查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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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是否存在在诉案件或待执行案件(或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或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或欠缴税费和未利用发票领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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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6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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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XXXXXXXXXXX 等 XXX 户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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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做出强制 注销决定的 事由、依据 |
经办人: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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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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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年月 日 |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拟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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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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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
文号
XXXX(企业名称):
你单位(XXXX)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该企业。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X、XXX 联系号码:XXXXXXXX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8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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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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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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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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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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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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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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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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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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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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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复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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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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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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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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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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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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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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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陈述申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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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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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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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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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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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文号
XXXX 等XX户企业: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情况,本局于XXXX 年XX月XX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表
吊销未注销企业决定强制注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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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住所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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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恢复吊销未注销企业状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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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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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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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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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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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理由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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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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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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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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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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