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 营商环境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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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

营商环境的通知

宣自然资规〔2022312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按照市委“五聚焦五查找”作风建设要求,切实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打造矿产资源领域最优营商环境,现将市局发证矿业权登记(含采矿权延续、变更、划定矿区范围等)、储量评审备案、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一)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的申请登记事项,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变更、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登记的类型和提交的报件资料,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清单附后)。行政审批科或矿业权审批相关承办科室,除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登记要求外,不得擅自对报件资料的数量、格式等提出其他要求。

(二)按照“前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办理、窗口统一出件”不见面审批要求,矿业权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窗口(行政审批科)提交相关报件资料,登记办理完成后,在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等登记材料。矿业权登记审查中,审查科室(单位)应在收到核查任务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审核工作,发现需要补正等情况的,应及时反馈至行政审批科,由行政审批科通知矿业权人提供。

(三)企业提交的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中,若仅缺少《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的,市局行政审批科可容缺收件,标注为补正状态,并由市局矿管科通知相关县(市、区)局出具,不再由矿业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相关县(市、区)局收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

(四)市局矿管科应定期梳理市局登记发证探矿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情况,在市局网站每季度对半年内即将到期的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公告提示,并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点对点”提醒矿业权人及时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矿业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探矿和采矿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交延续申请。

(五)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主动为矿山企业服务,提前开展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初审工作,并对矿山的监督检查落实在日常。各县(市、区)局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的矿山开展勘查定界和超层越界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检查等,并将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执法部门移交,并在矿业权登记的初审意见中对监测和检查情况如实反映。

二、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要求

(一)市局登记发证矿山纳入评审备案储量报告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执行,即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矿山开采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受理评审备案申请。

(二)为方便企业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市局登记发证矿山企业申请储量评审备案的,矿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由相关县(市、区)局初审后,行文向市局转报。

三、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年报的管理,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进行全覆盖审查,确保储量年报数据真实可靠,切实反映矿山储量变化情况。

(二)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矿山企业不得开采销售。市局登记发证矿山发现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矿山企业向属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有偿处置申请,相关县(市、区)局初审并报市局备案后,矿山企业方可开展新增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矿区新增储量的勘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矿区的立体空间,应查明全矿区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矿产资源情况(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资源),不得进行分割勘查。

(三)矿山企业完成矿区内新增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后,直接报送至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由相关县(市、区)局转报至市局组织评审。

(四)相关县(市、区)局根据完成评审的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新增储量出让收益的评估工作,并提请县(市、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将拟处置意见报市局。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将矿业权服务工作下沉至一线,积极服务好矿山企业。对由县(市、区)局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各县(市、区)局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要严格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涉及矿产资源出让等重要事项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2.探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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