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 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实施办法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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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

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司〔202253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司法局 

2022818   

 

宣城市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根据安徽省《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申请类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由申请人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一律不得要求出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第三条 针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的真实性,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第四条 申请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符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如果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经济困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状况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等,可以进行核查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核查核实:

(一)认为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存疑的;

(二)认为申请人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存疑的;

(三)申请人说明经济困难,但无法共享查询且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的;

(四)接到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投诉举报的;

(五)其他存疑情形的。

属于因接到投诉举报进行核查核实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投诉举报者给予答复。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核实主要采取通过与政府大数据中心、有关互联互通数据库、网络、系统等查对,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信函索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核查核实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核实时间包含在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七日审查期限内。是否进行核查核实、

核查核实是否已经完成,都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得因核查核实延长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审查期限。

核查核实完成于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的,根据核查核实结果,需要纠正已经作出的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依法以终止援助或提供援助予以纠正。

第九条 适应刑事辩护全覆盖,不符合通知辩护情形,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申请人无需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第十条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和安徽省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惩戒名单的,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被有关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

不适用个人诚信承诺情形的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说明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且不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九条情形,或虽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情形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进行核查核实。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公布有关受理投诉举报的监督方式,受理对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情况反映、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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