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蜀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区有 关单位:
《蜀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蜀山区区长质量奖 ( 以下简称区长 质量奖) 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 和方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合肥市 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区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在推动蜀山区经济、文化、 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 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是在蜀 山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每 2 年评审一次,包括区长质量奖金 奖、 区长质量奖银奖及优秀奖。
每届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2 个, 区长质量奖银 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4 个,优秀奖若干。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按照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 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 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 年区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
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 “区长质 量奖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 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权威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 量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 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 委员由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审议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拟定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 划、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 管理经验等,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 托社会组织 ( 以下称评审机构) 开展。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 一 ) 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 织;
( 二 ) 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 三 ) 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 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由评委会办公室 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机构按照 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当年 评审工作结束,专家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各镇街、开发区以及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本行业区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组织申报, 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T19580) 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 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 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7 个部分, 总分为 1000 分。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 到 600 分以上且得分靠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 达到 600 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区长质量奖银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分达到 550 分以上且得 分靠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 550 分的,该 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四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在蜀山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3 年以上;
( 二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 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 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区领 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 三 ) 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 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 3 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 四 )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 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 五 ) 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 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良好;
( 六 )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 誉。
第十五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 一 ) 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 二 ) 近 3 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有相关 违法、违规行为;
( 三 ) 近 3 年内在国家、省、市、 区级监督抽查或各级监 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四 ) 近 3 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 五 ) 近 3 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 六 ) 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区 长质量奖申报评选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蜀 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经镇街、开发区或区行业主管部门 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 评委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 (含提名奖) 、省政府质量奖 (含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 (含金奖、银奖) 、区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 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 ( 已获得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可 以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 。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 申报材 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同时, 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九条 组建评审工作组,组织专家开展材料评审工作, 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 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照 “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 演讲答辩的候选组织名单;对未进入演讲答辩的申报组织,反
馈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候选组织名单,组织现场演讲答辩。评审 工作组根据候选组织的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现场 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 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召开会议,确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长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 区长质量奖银奖的 组织,由区长颁发证书、奖牌,并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奖金。对已获得区长质量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长质 量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 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 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 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蜀 山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 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 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长质量奖 的组织, 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区长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 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5 年内不再受理其区长 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 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区长批准,撤 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 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 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 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 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 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