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政办〔2022〕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河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河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合政办〔2020〕15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区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应用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数据资源局是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开放应用工作;牵头负责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负责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等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开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目录管理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局根据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建共享要求以及区级实际需要,统筹建设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汇聚,以及与省市平台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
第七条 区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将本部门已建成业务信息系统符合交换共享条件的政务数据资源统一接入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或其他综合应用平台进行部署。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各政务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审核、汇总后形成统一的区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除涉密项目外,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维护。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调整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章 数据归集与共享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要求,及时向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完整归集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归集数据。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采集和归集的质量管理,组织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数据,并承担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要求,通过共享平台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区级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政务数据。申请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应用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十八条 鼓励政务部门根据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营商环境、政务服务、基层治理、应急管理等应用需求为基础,探索政务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政务部门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使用方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获取的政务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通过共享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收到校核信息后应及时完成核对并反馈政务数据使用方。
第四章 数据开放应用
第二十条 按照合法有序原则推进区级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当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当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开放属性,政务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非开放类,并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时确定其开放属性。
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政务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列入非开放类。
非开放类政务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第二十二条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所需数据。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数据开放申请,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要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政务数据资源纳入开放重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存储、提供、共享、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保障本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及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网络和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采取数据脱敏、数据备份、加密认证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委网信办、公安包河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务数据资源建设、共享、开放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汇聚、编目、共享、开放等具体操作细则由区数据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数据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