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
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政办〔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河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河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全区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依据《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合政办〔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对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硬件、基础软件、通用软件采购项目,以及投资1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照简易型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区数据资源局组织评审,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整合共享意见,牵头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配合区数据资源局开展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和基建类混合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自评,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统筹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及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遵循集约统筹建设的原则,按照基础设施统筹、应用系统整合、数据资源共享的要求分步有序推进。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区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等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确保与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各区直部门、街镇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第八条 各区直部门、街镇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区级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以及“大共治”平台等已建成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除涉密或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逐步进行迁移。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家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密码保障系统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四同步”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检测、密码应用评估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优先采用信创工程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项目计划编制与申报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局牵头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是指已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是指各部门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基于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的入库申报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包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包河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
《包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评审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系统软硬件及整合情况,系统设备利旧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运维需求,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内容,事前绩效评估,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包河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重点评审以下内容:项目申报依据、必要性、现有系统运行情况、运维经费测算依据等。
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包河区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投资估算中应当参照合肥市信息化项目通用做法,列入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软件开发类项目、视频监控类项目需列入第三方测评或检测费。
第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10月底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编制区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将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区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区财政局安排相应的资金预算。信息化运维项目由区数据资源局出具审批意见后,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审批意见直接申请将运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未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预算。因保障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建设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向区政府汇报,区数据资源局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再报区政府单独研究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集中审批的项目和报区政府单独研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区数据资源局按规定出具立项批复;
立项申请前,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机制。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是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作为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方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方案并提交区数据资源局,区数据资源局审核后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初步设计方案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八条 信息化和基建类混合项目由区发改委负责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区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部分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区发改委依据区数据资源局出具的信息化部分评审意见,综合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事先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按要求落实工程监理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所需监理费、等保费以及第三方测评(检测)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由项目主管单位独立分别采购。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定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将合同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月向区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未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区数据资源局。区数据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区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且项目变更造价高于10万元(含)或超过项目投资总价5%(含),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包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包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情况进行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不含)且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10%(不含)的,由区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10%(含)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项目变更造价低于10万元(不含)且少于项目投资总价5%(不含)、建设目标不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变更方案论证,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向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当开展试运行。硬件集成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软件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包河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重点验收以下内容: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标文件、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将系统或数据资源接入相关平台、项目文档是否移交等。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要向区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等保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时提供),分期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项目监理费、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咨询设计费、项目管理费等费用。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步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包河区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政务云租赁、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说明具体需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区数据资源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链路申报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包河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包政办〔2019〕14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