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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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2022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丰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8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丰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的物质)。

建筑垃圾按照产生源可分为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按组成成分可分为渣土、混凝土块、 碎石块、砖瓦碎块、废砂浆、泥浆、沥青块、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包括再生砂石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护坡砖、再生水工砖、再生道路砖、再生空心砌块、再生砂浆、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水泥稳定土、再生活性掺合料、再生沥青拌合料等。

第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中,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县城管局是全县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乡镇(区)根据县城管局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条  丰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县政府授权县城管局依法采用竞争方式授权投资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获得授权的企业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

第五条  县城管局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工作,各乡镇(区)在县城管局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

第六条  筑垃圾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个人和未取得《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在本县承运建筑垃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因工程建设、卫片整改、土地平整、农田复垦等原因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由相关企业或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县城管局审批。

府投资设立并推向市场运作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中标、竞得企业应严格按照中标、竞价文件确定的土方价格进行收费,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价格,严禁转包。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改造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处置责任。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  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条  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属地政府和县城管局申请办理装修垃圾处置手续,并委托取得《长丰县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装修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由垃圾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政府设立的消纳场所或授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处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关闭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遇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应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应急方案,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县发改、生态环境、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乡镇(区)是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保障工作,做好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选址、建设和日常监管;负责做好日常巡查,杜绝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现象发生。

各类工程渣土消纳场所费用收取工作,由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单位根据招标的内容、权限负责对全县建筑垃圾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行政审批工作,对各乡镇(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和违规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案件。督促、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单位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  县城管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丰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225日印发的《长丰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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