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政办〔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丰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丰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合政办〔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工程招标人为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对中标人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或弥补招标人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方式,是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性投资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担保的提交、退还、扣除等适用本办法。乡镇(区)、县直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限额以下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的缴纳方式、金额、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条件。中标人可采用现金或保函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若采用现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须将履约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至招标文件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标人若采用保函方式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保函申请并向招标人提供保函。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履约保函格式可参照招标文件约定开具。
第五条 招标人是履约担保主体责任单位,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但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应及时通知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第六条 被申请银行或担保机构在出具保函时应注明查询二维码、查询编码、保函编号及查验网址等信息,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保函的真实性鉴别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受益人、出具担保机构及担保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中标人未提交履约担保或所提交的履约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人应当拒绝签订合同,并将原因书面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违约金从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通知为项目出具银行担保函的金融机构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支付。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中标人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
(三)施工工期达不到合同工期要求的;
(四)项目经理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合同约定其它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招标人按照规定对中标人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于处理完毕后15日内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理结果纳入企业社会诚信系统,并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保函担保有效期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合格竣工之日止。如工程未按时竣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延续保函有效期至竣工之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财经制度,规范履约担保的收、退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履约担保管理,不得挪用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中标人凭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可提出退还履约担保申请。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取的履约担保退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标人填写《履约担保退还申请表》原件一份,并附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复印件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据,因特殊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中标人需附与招标人签订的有效终止协议一份;
(二)招标人在《履约担保退还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对符合退还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按中标人原渠道办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原件退还工作。
第十二条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名称或账号较原缴款账号发生变更的,中标人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则上招标人不得接受中标人向第三方转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的履约担保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工程建设领域履约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2.履约担保退还示范文本
附件1
履约保函(范本)
保函编号:
查询编码:
查询二维码:
查验网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 (项目名称)的中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承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1.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保函担保有效期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合格交竣工之日止。如工程未按时竣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延续保函有效期至竣工之日。到期本保函失效,并请将本保函退回我单位注销,此后送达索赔文件我单位无赔付义务。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接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以担保金额为限的赔偿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履约担保退还申请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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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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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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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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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加盖公章)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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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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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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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方式及金额 |
现金 £ 保函£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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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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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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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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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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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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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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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完工证明)(复印件1份);因特殊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的,中标人需附与招标人签订的有效终止协议1份;
2.缴款时的银行转账凭据或收据;
3.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账户名称或账号较原缴款账号发生变更的,中标人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