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6月12日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30日
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及《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公用项目、交通项目、水环境治理项目、安置房及棚改项目、文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水利项目及其附属工程。
国家部委、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变更会审由县大建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具体承办。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县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重点中心、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教体局等。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代建项目为代建单位)。参加会审单位是指参加变更审查的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投集团、项目主管单位等。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列席会议。
第四条 县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县政府或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工程措施的。
(十一)因原勘察设计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未设暂列金额的工程单项变更造价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或设置暂列金额的工程单项变更造价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工程单项变更造价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签;工程单项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变更总量超合同价5%(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请示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及县长审签。经县领导审签后,报县大建办初核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性审查,提出审查建议或意见后,组织审查单位进行变更会审。
对于县政府审批同意且不涉及概算调整的变更,不再申报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造价咨询单位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进行结算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会审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县大建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工程变更会审函件,函件附工程变更汇总表;
(二)工程变更签证单,签证单须经建设、监理、设计、跟踪审计(如涉及)、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如涉及);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五)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或减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六)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涉及)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注:隐蔽工程必须提供影像图片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由县大建办组织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审查单位共同进行。
县大建办应当形成工程变更会审会纪要初稿,报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的大建设调度会审查后,县大建办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定稿,报县政府审批后发各参加审查单位存档备用。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各单位应实行AB岗参会制度,安排专人参加,各单位需将参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大建办,若人员变动需及时反馈至县大建办予以调整,会议实行缺席默认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计价依据及市、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10%,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1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暂定量和暂估价超过额定范围时必须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牵头审查单位在例会前负责准备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会审单位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参加会审单位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如有一家不同意变更的(保留意见的不计),牵头审查单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对于经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并且会审拟通过的工程变更申请,但仍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县大建办在5个工作日内拟出变更会审会纪要初稿;
(五)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变更会审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工程单项变更造价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变更会审纪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后实施;工程单项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变更总量超合同价5%(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变更会审纪要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三、十五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七)为全面掌握项目工程变更的整体情况,对于有多个变更的项目,在整个项目完工前的最后一次变更会审中,牵头审查单位要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含政府批示同意子项和第九条所述子项)报审查会会审,并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属地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使用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甩项部分由相应属地负责出资建设。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3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5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三)对未设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万元(含),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5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前款(二)(三)两项中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情况后组织变更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会审,但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会审或拆分规避会审。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编制不准确造成的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县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供给参加会审单位。参加会审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审查单位,漏错项较多、变更额度较大的,应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属地乡镇(园区)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变更会审会仅针对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单项变更进行变更会审。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单项所需资质的,或工程量较大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另行招标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无需履行变更会审程序;按规定变更单项需要另行招标但因工程本身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若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可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但需就不宜分割的原因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问题由县大建办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工程变更会审函件
2.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附件1
关于XX项目变更的函
县大建办:
一、XX项目基本情况;
二、变更情况
依据《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现提请县大建办组织牵头审查单位会同会审单位予以会审。
附件:工程变更汇总表
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肥东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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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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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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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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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依据、内容及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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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析及处理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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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审查单位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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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单位 意 见 |
县发改委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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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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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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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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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东投集团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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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审 单位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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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查 意 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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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会审牵头单位需明确联合审查意见;
2.参加会审单位意见必须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