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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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202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肥东经开区管委会,县东投集团,县有关单位:

《肥东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业经2022919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7

 

肥东县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县政府指定国企回购开发项目竞配建的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程序,着力解决我县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195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21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店埠镇、撮镇镇、长临河镇、桥头集镇、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东部新城核心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县政府指定国企回购开发项目竞配建的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及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遵循申请自愿、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合肥东部新城住房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县级财政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县政府指定国企回购开发项目竞配建的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公安、审计、税务、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协助腾退及社会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准入条件分别如下: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需在保障范围区域内工作并正常缴存社会保险;

2.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具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区域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非本县户籍或除工作区域外的其他乡镇户籍的务工人员;

2.申请人在保障范围区域内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区域内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新市民群体参照上述第(一)、(二)项的条件进行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保障范围区域内拥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在保障范围区域内出售或赠与房产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四)在保障范围区域内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五)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正在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公租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实行三次审核、二次公示准入制度。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应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进行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民政(人社)部门对申请家庭婚姻状况和社会保险缴存情况进行复审,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予以备案、公示。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实施轮候、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肥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

2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4.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5.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正反面);

7.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全日制中专以上毕业证书;

8.其他辅助相关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住房困难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用人单位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其主管部门复审。

(三)复审。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无房职工汇总表、《肥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及初审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其主管部门。复审单位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社会保险等状况的复核工作。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复核意见报县住建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用人单位。

(四)审核。县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社保、合同和用工单位性质等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身份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聘用)合同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婚姻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相关个人或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我县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施精准保障,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在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已享受房屋征收等货币安置补偿政策5年内的;

(二)有经营性用房或私有产权房屋的;

(三)已享受房改售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完成审核备案的家庭即进入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社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六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时,由产权单位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承租家庭。具体选房细则由产权单位制定。

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门应当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累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办理配租入住手续。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70%确定,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原有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出租人所有,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级部门预算;产权单位为其他机构的,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租金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和再投资,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和使用期间的管理及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停止发放轮候期间住房租赁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六)在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对象以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当退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及恶意欠租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违规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且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改变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按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退出拒不退出的,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责任考核。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及轮候期间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条  业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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