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结合霍邱县城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了《霍邱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年 6 月 5日实施);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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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大气函〔2017〕 1709 号);
(9)《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 144 号);
(10)《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8〕4 号);
(11)《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 年)》;
(12)霍邱县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二、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霍邱县主城区和副城区内有明确规划的建设用地,霍邱县主城区规划区主要包括:原城关镇范围,新店镇(不含东北侧的新塘村、李郢村、花庵村和赵郢村) ,临淮岗镇淮河以南部分,宋店镇的八里村,城东湖、城西湖水面;副城区规划区范围主要依据开发区及马店镇的产业发展及配套建设需要。根据《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 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霍邱县主城区和副城区内有明确规划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约为 75.08km2。
三、划分原则
(1)以霍邱县城总体规划为指导,兼顾建设现状的原则。以城区规划区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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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确定区划,实现霍邱县城区全覆盖。
(2)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局部调整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绿地等明显现状物作为噪声适用区的边界。
(3) 区分城镇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4)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0.5km2。
(5)根据霍邱县城区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霍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
(6)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本次《霍邱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定的 5 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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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0 类、1类、2 类、3 类和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见下表。
表 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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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
昼间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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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类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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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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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类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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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类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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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类 |
4a 类 |
70 |
55 |
|
4b 类 |
7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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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昼间”是指 6:00 至 22:00 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 22:00至次日的 6:00 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霍邱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为 75.08km2(不含道路、水域等),未划分 0 类和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1 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 1.79km2 , 占区划面积的 2%; 2 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33.20km2 , 占区划面积的 44% ; 3 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24.36km2 , 占区划面积的 32% ;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15.73km2,占区划面积的 2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根据霍邱县城区规划区用地现状、总体规划及发展要求进行的,区划中采用的相关数据是以城区总体规划作为基础,当城区总体规划发生较大变化时,声环境功能区应优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