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2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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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使用、维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 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维修达到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办公室和与之配套 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配电 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场所、人防设 施等)的立面维修、结构加固、室内外维修,以及电梯、给排水 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固定设施维修,不包 括办公设备、饰物的采购安装及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坚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安全节能 的原则。县机关事务中心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进行批复,县 财政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维修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 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 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六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 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严重并有继续 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和损坏的;

(四)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冷暖、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 响正常使用,急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第七条 维修设计须构造简洁、色彩适宜,使用普通灯具、 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环保型普通建筑材料,营造庄重、实用、协调 的效果。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增加层数、间数、面积,不得使 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高级卫生洁具等 超标准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维修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维修项目文件(附《霍邱县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表》见附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签署办理意见后,由县机关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通过现场查看确 认,并经申请单位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出维修确认函。申请 单位接到维修确认函后,方可按维修确认函内容进行维修。维修 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将《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 表》及《审计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至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信息统计上报领导组办公室(政务中心A 311室),县机关 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组织核验后,进行批复。对有超标准、超面 积、改变结构等违规情况的,不予批复,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维修单位除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领导签批的申请单位文件;

(二)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维修项目设计方案及预算,必要时提交住建等部门出具 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四)需维修的办公用房现状(现有的层数、间数、面积、结 构和维修前的整体及相关部位图片资料等基本情况);

(五)《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表》及《审计 决算报告》等。

第十条  符合维修条件且已接收到维修确认函的维修项目, 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维修项目负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安全等进行 严格监管,并委派监理单位全程跟踪监理。

 

 

 

第五章 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对办公用房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对 易损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常态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办公用房 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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