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使用、维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 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维修达到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办公室和与之配套 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配电 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场所、人防设 施等)的立面维修、结构加固、室内外维修,以及电梯、给排水 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固定设施维修,不包 括办公设备、饰物的采购安装及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坚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安全节能 的原则。县机关事务中心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进行批复,县 财政局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维修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 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 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六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 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严重并有继续 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和损坏的;
(四)房屋部分屋面渗漏或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冷暖、消防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 响正常使用,急需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第七条 维修设计须构造简洁、色彩适宜,使用普通灯具、 高效节能型光源和环保型普通建筑材料,营造庄重、实用、协调 的效果。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增加层数、间数、面积,不得使 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高级卫生洁具等 超标准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 维修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维修项目文件(附《霍邱县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表》见附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分管负责人 签署办理意见后,由县机关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通过现场查看确 认,并经申请单位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出维修确认函。申请 单位接到维修确认函后,方可按维修确认函内容进行维修。维修 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将《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 表》及《审计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至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信息统计上报领导组办公室(政务中心A 区311室),县机关 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组织核验后,进行批复。对有超标准、超面 积、改变结构等违规情况的,不予批复,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维修单位除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领导签批的申请单位文件;
(二)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维修项目设计方案及预算,必要时提交住建等部门出具 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
(四)需维修的办公用房现状(现有的层数、间数、面积、结 构和维修前的整体及相关部位图片资料等基本情况);
(五)《霍邱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登记审核表》及《审计 决算报告》等。
第十条 符合维修条件且已接收到维修确认函的维修项目, 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维修项目负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安全等进行 严格监管,并委派监理单位全程跟踪监理。
第五章 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对办公用房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对 易损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常态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办公用房 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