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霍邱县小(2)型水库管理 和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依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河湖管理范 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指南》,经研究,现 将霍邱县236座小(2)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通知如下:
一 、具体划界标准、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主体
( 一)划界标准: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 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 线起向外十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五十米。
(二)管理和保护范围
1. 管理范围:我县已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236座小(2) 型水库。
2. 保护范围:校核水位线向外二百米为植被保护区。
(三)管理主体: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 、相关要求
(一)水库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 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安徽省水工程管 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涉水法律法规规 定,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项目以及其他 涉水有关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水库管理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