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实施
«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 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实施<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霍邱县实施«六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试彳亍)»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六安市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 租,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办理土地所有 权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エ 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土]也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用地四十年。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二章入市主体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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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小组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可直接作为入市 实施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所在村民 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乡 镇农经站或资产经营公司等乡镇全资下属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三章入市途径
第五条 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エ 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入市交易。
第六条 入市土地须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 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 排,优先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纳入安 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 379号)“全省统ー使用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进行 土地利用审查”的规定,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エ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方可认定为存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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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エ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所有 者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履行耕 地占补平衡义务。
土地所有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章入市程序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争议,未 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产权明晰,若涉及 违法及诉讼行为的,应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完毕;
-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 符合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五»进行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已依法处理完毕;
- 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决策并公示。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入市主体应当完 成以下工作:
- 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所有者,依据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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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没有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由所有 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 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入市地块范 围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入市前完成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 委托勘测定界。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对 拟入市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将成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权 属、现状地类及国土空间规戈1情况。
- 产业准入审核。产业准入情况由发改等相关部门审核, 并获得产业准入审查意见。
- 生态环境保护审核。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由生态环境部 门审核,并获得生态环境保护审查意见。
.(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勘测定界图件通过审核后,由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入市主体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出具拟入 市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 委托地价评估。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 拟入市地块土地价格和入市成本进行评估,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 准地价、林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和评估结果确定入市起始价。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公示前,入市主体参 照评估地价确定入市起始价。
- 编制入市方案。入市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 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 方案应载明入市地块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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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交易方式、使用期限、出让起始价或单价、 竞买保证金、租金、土地入市成本及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相关内容。
- 依法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 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 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其他集 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ニ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民小组的,应当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ニ以上户 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 项须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决定。
第九条«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载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实施主 体、委托交易主体、土地位置、四至边界、面积、用途等;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年限;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式、起始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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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期限届满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的处理办法等;
- 土地入市成本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本与入市价 格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评估报告须报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格适当调整起始价,但 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且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须经所在乡镇 (街道)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入市主体向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提出入市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 入市申请书;
(-)入市方案;
- 入市决议及公示材料;
- 土地所有权及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证明材料;
- 入市地块宗地图;
- 规划条件;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县相关部门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由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报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核。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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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入市主体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入市活动;审核不能通过的,入市主体按照会 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드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 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科学合理开发 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第五章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 后,及时支付全部出让价款或土地租金,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 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变更、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ー并变更、 转移、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ー并转移、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 他原因消云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 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应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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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制定与城镇国有土 地相统ー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经批准实施后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所有者应承 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 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发生出让、出租和转让等交易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收入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后的净收益。
第十八条土地入市成本包含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 税、业务支出等。以出让方式交易的,入市地块底价不得低于土 地入市成本。
- 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地区 片综合地イ介标准执行;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等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 业务支出包括勘测费、评估费等。
第十九条 参考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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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土地 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 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配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 考虑土地区位、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县 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
- 入市宗地属于工业用途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县政府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征收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的 60%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县政府按照 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的70%留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入市宗地属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位于城镇开发边 界内的,县政府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征收调节金,土地增值 收益的50%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县政 府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征收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的60% 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已入市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以转让等方式再次发生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转让方按照转让等交易价款的3% 向县财政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再次交易价格由县税务局审核,低于税务机关交易评估基准 价的,按评估基准价计算。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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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划局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 额上缴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 治、公共服务和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 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位置、面积、 交易方式、入市成本、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 缴纳期限等。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征缴入库。
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入市交易的,集体土地 所有权人缴纳调节金时间为合同约定出让或出租价款结算当日 起5个工作日内。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转让等方式再次 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转让人缴纳调节金时间为签订 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 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申请办理不 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办 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严格按规定分配使用, 依法公开,接受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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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所获收 益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辖区 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所获收益 按15%份额提成给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入市工作经费,15-20%份 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理分配。余下部分作서村集体 经济收入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ー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的,其入市所获收益按10%份额提成给乡镇人民政府、10%份额 提成给村集体作为入市工作经费,20-25%的份额用于农户分配。 余下部分委托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管理入市收益核 算,资金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所在乡镇 (街道)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建立 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照“谁职 责、谁监管”原则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监管。
(一)入市土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有权人 按时交付土地,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开竣 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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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严肃查处 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违法行为;
-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监督收益调节 金缴纳情况;
-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开发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法律法 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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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I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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