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全过程
管理办法 (暂行)
为加强我县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商办 项目)的长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场公平,遏制商办项 目变相改造为公寓、住宅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该类建设项目全过程 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第 一 条 本办法适用霍邱县行政区范围内在商业服务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商办项目, 或者在城镇住宅用地上配建的商办建筑。其它非城镇住宅类项目 应参照执行。
第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 照用地分类明确用地性质,注明公寓设置比例及要求,并纳入土 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不得设置服务 型公寓。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要求 执 行 。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受让人 擅自将商办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 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 出让的按原出让合同要求执行。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时,除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外,还应符合以下内容:
1.普通商业(单间建筑面积300平米及以下)建筑层高大于
4.5米(不含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2.建筑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需符合商业、办公使 用需要。除酒店客房外,盥洗室、开(茶)水间、卫生间、休憩 区域等服务设施应集中独立设置。
3.建筑内应采用通道式公共走廊,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 建筑平面形式和功能设计。
4.上下水管道井以及各类管线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利用层 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除酒店客房外,不得在开(茶) 水间、卫生间等功能房间以外的部位预留上下水管位及烟道(孔 洞 ) 。
第五条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商办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 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擅自 修改建筑设计、不按要求报审、不按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办项目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公司 发布的销售广告、开展的宣传等行为进行检查;对开发企业和中 介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水电气企业进一步加强商办项目 建设过程的指导,主动宣传水电气政策,及时解答疑问化解矛盾。 水电气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用地性质、建筑用途以及经审定的设 计方案提供相应的报装接入服务。水电气企业应严格按建筑物性
质收费,严禁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条 住建(房产)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销)行为的监 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 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载明房屋的位置、幢号、用途、 面积)及购买商品房提示,并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 售许可销售商品房。
第九条 住建部门在建筑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商办项 目施工现场与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或经 规划部门认定存在违法改建、扩建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停 工整改,同时告知房产部门暂停审批预售许可证业务,并至函相 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的巡查工作中发现 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且存在为居住目的改造情形的,不予规 划核实并限期整改,当事人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移送城管部门 依法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明确说明违法行为人的建设行为与 规划许可证图纸不一致的具体内容,并在移送的规划许可证及审 批图上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按照职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行为进 行查处。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需在销售现场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向 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 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 水电费标准,明示不具备直接入户和使用燃气的条件等相关不利 因素;提醒买受人本项目为商办项目不是住宅项目,在认购书和 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并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 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房产)、 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办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改变 规划、改变施工图、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违规拆改等违法行为 的,及时按职责查处。
第十三条 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公司、设计单位违反本实 施意见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约谈、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 处。同时,对其后续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从严要求,在符 合上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予以 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参与土地市场 交 易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