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 和供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 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 58号)、《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皖国 土资规〔2016〕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土地供应 和供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程序和要求
(一)全面落实“净地”供应。拟供应土地应当具备土地 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 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具 体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 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供地方案和供地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符合国家及省、
市供地政策和产业用地政策,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 于1,禁止将2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单宗住宅用地面积 不得超过7公顷,不得设置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供地条件。
(三)科学制定规划条件。将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 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土地。明确地块开发 边界、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控 制性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无法具体明确的,以批准的规 划设计方案为准。
(四)严格落实供应集体决策机制。土地供应方案由县 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编制,土地供应方案采取县土 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方式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备 查。土地供应方案应包括:拟供应土地的空间范围、使用性 质、开发强度、土地交付时间及要求、使用年限等。
(五)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确定的供地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到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 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项目用地,可采 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采取 出让方式供应,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
(六)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要做好相关“净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
部门做好出让地价评估、设定出让条件等工作;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做好交易服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及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规矩意识,强化责任 担当,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
(七)严格规范土地划拨行为。用地单位在完成立项、 用地选址等手续后,要及时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供地手续, 提高供地效率,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民生工程实施提供坚 实用地保障。
二、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八)强化土地出让金收缴、净地交付。出让合同约定 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前10日未缴纳出让金的,县土地收储中 心向竞得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自滞纳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缴 纳的,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提起诉讼;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 部土地使用价款及违约金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不 动产登记,不得按使用价款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 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 及时向竞得人交付“净地”,双方签订的交地确认文件送县自 然资源局备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为实施“净 地”交付主体。
(九)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管委)要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辖区国土资源中心所 负责具体业务。对于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延迟开竣 工、超供地红线建设、批甲建乙、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 发区管委)上报的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局要准确判定,对 确属闲置土地的要认定闲置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处置方 式,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三、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供应土地、建 设项目土地利用监管不到位或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