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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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林业项目管理工作,林业局制定了《霍山县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9日

 

 

 

 

 

 

 

霍山县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霍山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有关林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项目资金范围

2.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级安排用于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及其他各类项目资金。为便于分类管理,将上述各级项目分为惠民补贴类项目、重点建设类项目。惠民补贴类项目是指实施主体以林农为主的营造林类、森林抚育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类、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类、生态护林员补助类等以惠农为主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实施主体以林业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其它经济组织等为主的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类、林业产业发展类、防灾减灾补助类、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类、调查规划咨询类等项目。

第三条  林业项目管理职责

3.县林业局对本级实施的项目负责监管,对下级或其他单位实施的项目负责监督。并依照统一组织、归口管理的原则,划分相关股室与单位的管理权限与职责。

4.规划财建股:监督全县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项目的统一对接与归集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协助相关股室与单位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及时汇总上报项目进度与通报项目资金情况,牵头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5.主管股室和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申报立项、监督实施、组织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申请受理、初审与监管,负责上报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总结、绩效评价及上级核查验收工作。

6.基层林业单位:负责属地项目的宣传、立项初核和技术服务,协助项目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组织或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林业项目申报       

7.项目申报原则: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发展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坚持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8.项目申报条件:林业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基层林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其它经济组织和林农等,要符合申报指南中规定的条件;申报重点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其它经济组织需具备规范、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项目支出单据、帐簿、报表齐全。

9.项目申报程序:

县林业局及时将项目申报信息在相关网站平台发布,基层林业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布置项目、接受申请、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

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立项、申报文本和资金安排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根据需要组织评审,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项目申报意见,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林业项目实施

10.具体项目由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分级管理。惠民补贴类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的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报市局批复后实施,乡镇林业站、国有林业总场负责本乡镇、场的实施推动工作。重点建设类项目由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及属地基层林业单位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按项目文件要求由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共同监督实施。

11.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实施范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

因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批准,必要时向原批准部门报批或报备。

12.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与物资采购的,由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与局基建采购小组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13.建立项目实施协同推进机制。业务分管领导牵头推进,相关股室与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积极协助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林地林权流转、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审批、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检查验收、报账提款等手续。

第六条  林业项目检查验收

14.惠民补贴类项目由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根据项目文件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验收方案。原则上基层林业单位负责自查验收,县林业局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组织县级核查或对下级验收成果确认。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自查验收人员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县级核查人员签字后再次公开,若无异议,由业务主管股室或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15.重点建设类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属地基层林业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原则上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县林业局纪检督察室参加。根据实施方案,对重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验收总结、验收意见、资金拨付建议等,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重点建设项目须进行竣工审计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验收结果按项目要求进行公示公开。

第七条  林业项目资金拨付

16.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项目资金效益。

17.验收报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主管项目业务股室与单位填报林业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局规划财建股核对资金文号,报项目分管领导和纪检督察室审核、分管财务局长批准,局规划财建股协同业务股室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18.报帐提款

惠民补贴类项目需提供全县汇总的验收报告、分户清册、公示材料、会议纪要等原件材料。

重点建设类项目需有符合要求的发票或支付凭证、验收报告、合同或协议书、公示材料、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其中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另附审批单、中标书等。

第八条  档案管理

19.项目档案明确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整个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如申报文件、实施方案、批复、实施过程中的图表卡、施工记录、照片、信息、总结、验收报告、会议纪要、招投标材料、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20.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项目业务主管股室和单位负责管理所涉及到的项目业务档案(含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基层林业单位对涉及到的项目同步建档管理;规划财建股负责管理资金拨付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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