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池区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农工组〔2022〕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区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资金统一拨付至区科技局。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区级科技特派员选认,区级科技特派团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审核备案,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拨付,项目审核和日常监管以及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资金用于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优秀科技特派团及优秀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奖补以及科技特派员培养培训等。实施中注重困难地区、科技水平较低地方,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街道)、村(社区)为支持重点,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工作经费。区级科技特派员,绩效考核优秀的每人每年8000元,绩效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6000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包括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通信补助和培训费用等)。
(二) 绩效奖补经费。每年认定优秀区级科技特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2个,每个基地补助10万元;每年认定优秀区级科技特派团2个,每个特派团补助5万元。
(三)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围绕贵池区农业特色及主导产业,每年立项实施区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5个,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
(四)培养培训经费。加强科技特派员骨干培训,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鼓励组建单位、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给予配套支持。
-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申报工作,每年年初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
第八条 区科技局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科技局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技局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并拨付资金。采取绩效后补助支持的,不需签订任务书,资金拨至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由承担(依托)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参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申报本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