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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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至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社会应急队伍)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全面提升我县应对灾害事故的综合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队伍是指由民间志愿者自发组建,经县民政局注册登记并在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能适应承担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社会应急队伍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

(一)作为消防救援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有益补充,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演练等工作;

(三)开展防汛、防火、防台、抗旱等减灾应急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四)负责社会应急队伍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的管理

第五条 经县应急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应急队伍,全部录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社会应急队伍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社会应急队伍队员按照县应急管理局要求,进行实名登记注册。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社会应急队伍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演练等业务工作指导。

第八条 各社会应急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社会应急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社会应急队伍应坚持防救并重,协同作战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队伍应急值班备勤、通讯联络、培训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安全保密、奖罚等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建立相关台帐,做好工作记录;

(二)熟悉本县域自然环境特点和风险隐患,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储备完善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三)制定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日常训练;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服从县应急管理局的调度指挥,快速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积极实施救援行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应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五)遵守应急工作纪律,加强品德修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事故灾害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参与救援的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

(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需要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应急联动演练。

第四章  应急值守与救援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社会应急队伍。

第十四条 社会应急队伍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十五条 社会应急队伍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及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并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应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情况迅速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社会应急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五章  综合保障和奖惩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需要,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列入预算,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东至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评分表(见附件)加强对社会应急队伍的考核管理,对成绩显著的队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社会应急队伍不服从调度,未履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相关职责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事件、灾害灾难等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较大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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