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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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石政办〔202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驻石机构:

《石台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业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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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紧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切实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或科创团队研发项目,符合省、市、县土地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相关规划、环保、节能、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引进项目扶持奖励政策。

1.对新引进单独供地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性加工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全额投资的且年度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从建设期结束后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若项目年亩均税收达10万元以上(企业在税务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含设备抵扣,下同),县财政按照前两年亩均2万元给予扶持奖励,后三年给予亩均1万元扶持奖励。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2.对新引进租赁厂房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对年税收达10万元/千平方米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动产登记证厂房面积计算),前2年县财政按照2万元/千平方米给予扶持奖励,后3年按照1万元/千平方米给予扶持奖励。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3.对新引进的硒泉生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建成并投产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0万元;对县内硒泉生产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

4.对新引进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由县财政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有文化旅游项目改造提升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后开工建设并在12个月内完成的,由县财政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引进人才扶持奖励政策

5.对在我县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组建并经评审认定为省“115”创新团队以及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0万元、10万元。

6.对企业从市外引进一名博士后或者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专业人才的,在企业从事具体工作,且由企业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对企业引进个人年薪达50—150万元的科技人才,在我县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其他

7.对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新三板、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可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文件精神,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政策。

8.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综合服务、交通和能源等重大项目,引进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或省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石台投资,可依据承诺兑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含量、集聚人才等方面产生的效益,实行一事一议

9.对新引进的各类总部经济或平台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附则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的扶持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二)涉及大渡口经开区(石台经开区)落户企业,享受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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