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缴纳税收,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与补助额度:
1.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与科技部门认可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服务项目。兑现金额根据全年企业实际申请兑现总金额确定比例兑现。
2.支持研发活动清零:使用单位注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上一年公布名单为准)。每家清零企业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万元。
3.支持研发机构清零:使用单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上一年公布名单为准)。每家清零企业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日常管理,编制上报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核实创新券兑现申请。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开展财会监督和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兑付额度为60万元(当年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不足部分带入下一年度,并优先兑付。
第七条 创新券自发放之日起当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八条 创新券申领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12月份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带入下一年度兑现。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其它类型企业申领额度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享受最高申领额度,不得累计。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所需材料:
1.《宣州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凭证;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宣州区科技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发放对象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区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技局负责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区科技局向申领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金额根据全年企业实际申请兑现总金额确定比例兑现。
第十三条 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1.《宣州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 相关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3. 发票和费用支付凭证;
4.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或信用中国查询截图等企业诚信的证明文件;
5.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文件,包括交付的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材料。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兑现时间为当年12月份。经组织评审后,区科技局将拟兑现名单在宣州区科技局政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名称、兑现金额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公示期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区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技局负责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由区科技局发文下达兑现经费至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其创新券申领资格五年。
笫十七条 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后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创新券支持。
笫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