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名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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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州区名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各区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区名医工作室管理,规范名医工作室建设和运行,现将《宣州区名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宣州区名医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名医工作室日常管理,规范名医工作室运行,根据《宣城市“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以及《宣城市“名中医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及“名中医工作室”(以下简称名医工作室)是指经市委人才办或市卫健委发文确认的名医工作室。
    第三条 名医工作室的目标为:通过柔性引进一批长三角地区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加强本地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的传承与创新,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名医(团队)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做好老中医学术经验的总结继承、发扬创新和推广应用工作,为我区培养一批优秀的临床和中医类人才。
    第四条 名医工作室命名为:“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宣城市名中医)工作室”,其中“***”为专家(团队带头人)、名中医的姓名。
    第五条 名医工作室重点建设对象为:以我区转外就医人次较多且占用医保基金较大的学科为主的相关临床科室。
    第六条 名医工作室重点引进对象为:长三角地区知名三甲医院的名医(团队)。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 名医工作室的领衔专家(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医技工作,并为长三角地区三级医院重点专科主任或相当层次人才,或在省级一类的专业学会中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国家级一类的专业学会中任委员职务,或取得“宣城名中医”“宣城基层名中医”称号。
    第八条 名医工作室的专家(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符合我区临床医学专科发展需要,能够帮助我区建设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提升基础薄弱学科服务能力、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人才。
    第九条 名医工作室可挂靠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设。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名医工作室实行属地申报和管理。拟建设长三角名医工作室的医疗机构须先向我委、区医保部门提交工作室相关申报材料,经初核后报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复核后由我委统一报送至市卫健委。拟建设名中医工作室的医疗机构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由我委推荐报送至市卫健委。
    第十一条 市卫健委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市医保局备案。确定的长三角名医工作室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发文公布。名中医工作室名单由市卫健委组织审核确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挂靠医疗机构须根据实际需求与达成合作的专家(团队)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名医工作室原则上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挂牌授匾,并联合向聘请的名医工作室领衔专家发放聘书。其中,名中医工作室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挂牌。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挂靠医疗机构须提前与名医(团队)研究确定名医工作室建设计划和拟开展的诊疗项目,合理安排活动内容,确保出成效。
    第十五条 名医(团队)在我区开展诊疗行为,由挂靠医疗机构向我委进行执业备案,享受医生多点注册待遇。名医(团队)直接诊疗产生的医保费用,在实行区域总预算管理下的按病种付费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提高。名医工作室举办的学术培训等活动与市级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挂钩。名医工作室挂靠的学科优先申请县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奖项。
    第十六条 名医工作室挂靠的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工作室的建设与运行工作,须为工作室提供基本的支持保障,包括为名医(团队)开展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在科研项目申报、人才培养选派等方面给予支持等。名医(团队)到我区开展诊疗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挂靠医疗机构承担,积极争取各级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名医工作室的领衔人要切实发挥专家技术优势,帮助挂靠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加强临床和中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允许挂靠医疗机构组团跟学,协助培养学科人才梯队。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名医工作室实行动态评估,建立量化评估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性评估,重点评估名医工作室的坐诊、手术、查房、带教等工作和科研、重点学科、新技术新项目建设等情况。根据量化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在每年开展的综合性评估中,凡一次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等次在限期整改时间届满后仍不合格的,撤消其名医工作室称号并收回专家聘书,有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医保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名医工作室建立周期管理制度,每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每个周期末进行考核,周期考核未通过的,取消其下一周期申请资格,有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医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名医工作室在建设周期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挂靠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市卫健委提交终止名医工
作室报告,经市卫健委同意后予以撤销,有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医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名医工作室领衔专家及其团队成员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的,直接撤销其名医工作室称号并收回专家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受到党纪国法处罚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提交虚假材料
    (三)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撤销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宣州区卫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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