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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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调均衡发展,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调整《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

    为强化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院)管理,进一步促进卫生院协调均衡发展和政策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医改办、编办、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皖医改办[2015]5号)和《宣州区政府关于印发宣州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区政〔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关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奖励基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卫计办字[2016]363号)、《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健字[2019]2号)、《区卫生健康委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补充规定》(卫健办[2020]209号)文件规定,现对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调整如下。
    一、基金提取及支出
    卫生院提取五项基金:医疗风险基金、人才培养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统筹补助基金和人员补助基金。
    基金提取比例: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6%,医疗收入的8%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10%。
    (一)医疗风险基金
    1、基金来源及提取办法:按卫生院医疗收入的0.5%进行提取。
    2、基金支出范围
    (1)用于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认定后的赔偿、补偿或人道主义救助费用。
    (2)开展医疗风险防范的医疗质量评比、检查费用,院感等医疗、护理质量内涵建设费用,以及为强化卫生院医疗安全工作的相关费用等。
    (3)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返还被提取卫生院的款项。
    (4)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费用。
    3、基金支出办法
    (1)根据《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宣州区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办字[2012]157)号文件执行,每年十二月初由卫生院集中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审核。
    (2)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医疗赔偿的卫生院,给予补助当年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70%;对连续三年未发生医疗赔偿的卫生院,给予补助当年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100%。该政策返还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影响卫生院连续三年未发生医疗赔偿的年限确认。
(二)人才培养基金
    1、基金来源及提取办法:按卫生院医疗收入的0.5%进行提取。
    2、基金支出范围
    (1)用于组织开展基层基本公卫人员、医护人员和后勤人员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包括培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和师资劳务费用等。
    (2)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确定的卫生院及所辖村(站)的相关培训费用。
    (3)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费用。
    3、基金支出办法
    (1)每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计划,区卫生健康委科教人事科负责牵头实施,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到本地、外地进行培训、调研等费用支出。
    (2)承担区卫生健康委培训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党委会议研究,可给予一定补助。
    (三)事业发展基金
    1、基金来源及提取办法
    (1)按卫生院医疗收入的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4%进行提取。
    (2)各项基金 “政府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户利息收入。
    (3)卫生院转入的累计盈余-新旧转换盈余。根据卫生院留存的新旧转换盈余余额,经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核实后,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确定按一定比例进行再统筹。具体执行时间和统筹比例由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对于统筹上缴该基金的卫生院,根据其统筹上缴金额,优先考虑和重点补助其基本建设项目。
    2、基金支出范围
    (1)用于卫生院的设备购置和基建(维修)费用等。
    (2)卫生院的信息化建设支出,如卫生院网络服务器等硬件支出,HIS系统、财务管理等软件采购和维护费用;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服务卫生院的相关系统采购费及维护费用。
    (3)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确定的卫生院发展相关费用。
    (4)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费用。
    3、基金支出办法
    (1)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建和设备购置的通知》(卫计办字[2017]97号)文件执行,用于卫生院的基建、设备购置和目标发展等费用。
    (2)从2019年8月1日起,单项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予以调整,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核定,区卫生健康委历年基建和设备购置补助(不含大型基建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为80%;已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为70%;已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为60%;已补助金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为50%;已补助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补助比例为40%;已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补助比例为30%。基建(维修)补助比例70%不变。原则上单项设备采购补助执行上限控制,具体以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为准。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负责牵头实施。
    (四)统筹补助基金
    1、基金来源及提取办法:按卫生院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3%、医疗收入的1.5%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3%进行提取。
    2、基金支出范围
    (1)院长(主任、书记)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增加0.8倍部分。
    (2)卫生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单位奖励(含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区卫生健康委借调卫生院人员补助,以及借调卫生院人员的办公经费以及伙食补助、奖金等有关待遇等。
    (4)卫生院骨干人员奖励。
    (5)一体化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奖励。
    (6)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费用。
    3、基金支出办法
    (1)根据《区卫生局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意见》(卫办字[2012]29号)文件精神,按全区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8倍提取院长(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1倍平时发放,经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目标考核后,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下达具体金额指标方可兑现0.8倍增加部分。
    (2)根据区卫生健康委机关财务制度执行,用于相关补助及费用等。借调工作人员给予8万元/人/年补助所属卫生院,按借调月份据实核定补助。
    (3)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核定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科教人事科负责绩效工资和借调人员核定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协助。
    (4)核定50名基层医疗骨干,给予年度内每月发放2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院主要负责人不参与评选;医生个人年医疗服务收入达到30万元标准的,每个卫生院保底一名基层医疗骨干名额;剩余名额在所有提取基金的卫生院中选取,原则上按医生的医疗服务情况确定。每年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负责统计一次,区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协助。
    (5)对获得年度综合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卫生院,单位奖励分别为综合奖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5000元、三等奖20000元,单项优秀奖15000元,单位奖励为班子成员奖励(含支委),由院长负责统筹,院长(书记)可不高于班子成员平均数的1.2倍(严格按系数核定),拉开差距进行发放,单位奖励由统筹补助基金承担。获一、二、三等奖及单项优秀奖的卫生院,单位所有职工分别按对应奖金额的15%作为奖励金,职工奖金由卫生院自行承担并严格按人均标准执行;综合目标考核在80分以上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在75分以上的未获奖卫生院,职工补助按1500元/人/年发放。区卫生健康委综合目标考核文件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人员补助基金
    1、基金来源及提取办法
    (1)按卫生院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3%、医疗收入的1.5%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的3%进行提取。
    2、基金支出范围
    (1)用于各卫生院空编实聘人员补助,标准为2.3万元/人/年。
    (2)用于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3)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研究的村卫生室(站)奖励。
    (4)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研究的卫生院相关人员费用。
    (5)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的其他费用。
    3、基金支出办法
    (1)在职职工的人数,按3、6、10三个月的平均数确定,以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核定的卫生院工资表人数为准。每年由区卫生健康委科教人事科、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对各卫生院空编实聘人员进行核定,按照定额标准进行拨付,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协助。
    (2)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负责牵头实施空编实聘人员补助核定兑现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科教人事科负责牵头实施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核定兑现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协助。
    二、有关说明
    (一)基金提取基数
    1、医疗收入提取基数。为保障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以上一年度卫生院医疗收入作为提取基数,不含药品收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年12月25日之前,可申报当年医疗收入证明材料,证明其中某项医疗收入的成本大于70%,可按实际收益的40%提取,具体由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核定。
    2、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收入提取基数。当年度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含购买服务资金,不含发放的实物和支持签约服务的资金(乡级按52%确定,如以后基本公卫文件另行确定比例的按其比例执行)。
    3、财政补助人员经费提取基数。在编在岗职工基本工资、护龄津贴、绩效工资和提租补贴等人员补助;不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四险二金;不含离退休人员经费、遗属补助和抚恤金;不含区政府确定的临时性或一次性奖励金。
    (二)收支结余分配
    1、院长奖励基金。卫生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一、二、三等奖、单项奖和综合目标考核在80分以上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在75分以上的未获奖的卫生院可分别按收支结余数不超过90%、85%、80%、75%和70%提取院长奖励基金。
    基金净提取额纳入卫生院年终收支结余,作为核定院长奖励基金的基数,原则上该数额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基金净提取额,即当年提取基金总额,扣除当年基金实际补助或返还总额。
    从2014年起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卫生院,冲抵下一年度收支结余,一直冲抵到正数为止。上级补助的基建等专项资金,不提取院长奖励基金。
    卫生院当年收支结余指标数过大或过少的,可由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进行二次分配,金额在本单位内循环,其中结余过大的可预留指标,用于该单位以后年度使用;过小的可以根据该单位卫健工作发展实际情况,给予预发指标,单位预发指标原则上不高于全区最低单位的人均收支结余数;预留指标和预发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全区预发指标总额必须小于全区预留指标总额,保持平衡。
    卫生院继续将院长奖励基金分两部分进行奖励,65%年终一次性奖励部分,院长(书记)可不高于职工平均数的1.8倍(严格按系数核定发放);35%平时工作激励奖励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使用,重点倾斜一线职工。因工作需要,经组织研究同意调动的人员,当年院长奖励基金按照区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规定及所在工作单位分配方案执行;分别按调出、调入单位工作时间核算,在调出、调入单位享受。因违纪违规受组织处理被调出的人员,不享受原单位工作期间的院长奖励基金;自调动之月起享受调入单位的院长奖励基金。辞职人员不享受当年院长奖励基金。
    院长奖励基金严格按区卫生健康委文件规定的总额控制执行,严禁因发放而导致院长奖励基金账面负数,院长奖励基金账面负数的单位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2、职工福利基金。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933号)文件规定,收支结余按不超过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根据市总工会相关规定,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弥补工会经费不足部分;严格按工会预算执行,每年弥补工会经费不足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不得超出职工福利基金总额。
    (三)相关要求
    1、公务接待费。各卫生院基数为2万元,按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的1.8%确定上限。招待费超支数将在院长奖励基金中全额扣减,同时按3%定额扣发院长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不足扣减部分在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
    2、基金管理。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负责实行专户核算,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卫生院提取各项基金,区卫生健康委规划信息财务科定期核定,卫生院及时缴纳,具体由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统一办理,原则上要求当年提取基金在12月31日之前清算完毕。每季度,会计中心卫生分中心需将每项基金结存余额和使用情况报告规划信息财务科和分管领导阅知。
    原则上各项基金单独核算,特殊情况下经区卫生健康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根据卫健事业发展需要可在各项基金之间调剂金额,调剂之后仍按照各项基金规定执行。不提取各项基金的卫生院,原则上不享受基金补助。飞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类似单位可参照标准执行,经费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或其他渠道自筹。
    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关于2015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基金提取和资金分配的通知》(卫计办字[2015]39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关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奖励基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卫计办字[2016]363号)、《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健字[2019]2号)和《区卫生健康委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管理补充规定》(卫健办[2020]209号)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区卫生健康委其他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为准。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2022年事业发展基金事业提取和使用统计表。

附件:
宣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2022年事业发展基金事业提取使用统计表
单位:宣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信息财务科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项目 2015-2022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合计 基建和设备购置使用合计 (不含大项目工程配套) 使用比例 备注

1 寒亭 80 162.9413 203.7%
2 新田 64.3 116.3 180.9%
3 五星 57.1 101.49 177.7%
4 双桥 73.3 110.142 150.3%
5 周王 92.8 135.1336 145.6%
6 杨柳 145.6 182.3679 125.3%
7 水阳 93.1 115.785413 124.4%
8 朱桥 92 103.0928 112.1%
9 狸桥 314.7 343.7682 109.2%
10 黄渡 117.6 123.8051 105.3%
11 古泉 85 89.46381 105.3%
12 裘公 136.1 138.3414 101.6%
13 杨泗 206.7 209.9384 101.6%
14 水东 140.2 116.5896 83.2%
15 向阳 161.4 114.647902 71.0%
16 孙埠 201.9 124.2174 61.5%
17 养贤 134.4 82.5661 61.4%
18 洪林 162 79.5325 49.1%
19 溪口 83.6 27.5214 32.9%
20 沈村 128.2 35.694 27.8%
2570 2513.338825 97.8%
备注: 1、不含狸桥卫生院项目工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不含2014年以来7家卫生院项目工程区级配套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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