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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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和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及分配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推动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区直有关单位。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局在区项目库中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任务选定,提出分配意见,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过渡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主动商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综合保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 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产业基地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 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区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比例,结合我区实际统筹使用。

第九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各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二条 各乡镇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 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工程类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用款需要,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预付和按进度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70%,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并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经项目实施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有关单位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白条入账,代签代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禁止大额现金支出。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笫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宣州区财政局宣州区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财农〔2019125号)、《宣州区财政局宣州区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的通知》(宣区财农〔201979号)、《宣州区财政局 宣州区交通运输局宣州区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宣州区贫困村2019年度基础设施项目(路面硬化及道路加宽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区财农〔2019142号)同时废止。

                                                           宣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7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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