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工业项目土地分割转让 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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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工业项目土地分割转让工作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 点实施方案》(皖地用改〔2023〕1号)要求,助推我县工业经 济健康发展,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 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促 进工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若干措施》(皖地用改办〔2023〕5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土地分割,是指为优化土地开发利 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单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分为若 干独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含标准化厂房、小 微企业园等工业项目涉及的建筑物按层、间分割,工业项目建筑 物按层、间分割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土地分割转让是指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分割后的独立宗地 (含地上房屋)产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以及开发 区管委会负责审查土地分割转让涉及的规划、消防、安全、交通 等控制性指标以及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 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查土地分割转让涉及的规划管理、 土地利用、土地转让等内容以及落实不动产登记、查处违法改变 土地用途行为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审核土地分割转让后报建工程的质量、消 防、安全等指标内容;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土地分割转让涉及的工业项目日常消防 检查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土地分割转让涉及的工业项目日常安全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分割转让相关工

作。

第四条 工业项目土地分割转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设计 方案已经获批;

(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规定或约定禁止、 限制分割转让的条款;

(三)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无权利纠纷,且无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土地分割应保持功能的完整性,满足规划管理、消防 安全、市政配套等要求,分割后不得低于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 控制指标;

(五)土地分割转让在转让前应达到土地转让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土地分割设最小分割面积,原则上分割后每宗土地 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确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分割 后单宗土地面积无法满足5000平方米标准的,由开发区管委会 或属地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 上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一并分割、 转让或抵押,分割转让后转让双方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落实项目整体的运营管 理、配套用房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职责,确保满足消防、 交通、安全及生产管理等日常运行需求。

第七条  工业项目分割转让时应签订监管合同和分割转让 协议,监管合同需包含亩均投入强度和税收要求等内容,开发区 管委会、属地应按要求进行全流程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监管 合同内容。

第八条 土地分割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割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分割(转 )方案》等材料向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提出分割申请。分割(转 )方案应含安全、消防、交通等控制性指标落实内容,分割前 后各宗地土地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并附相关图件,受让方 基本信息等内容。

(二)审核把关。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对方案进行审核并 出具意见。

只涉及分割的,除需对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等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工业项目分割后是否符合规划、安全、消防、 交通等控制性指标。审查后符合分割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审核第1款内容外,还应审查受让方是 否符合准入资格、转让宗地是否达到转让条件等内容。审查后符 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签订监管合同, 监管合同由开发区管委会、属地及转让双方保管。

(三)县级审批。经开发区管委会、属地审核同意的工业项 目,开发区管委会、属地及时将属地审核意见连同《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协议》等材 料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完成审批。

已完成分割的独立宗地在后期需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其交易自由,不再按本意 见重复实施审批。

第九条 完成土地分割转让审批后,权利人应及时持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文件、分割后的地籍调查成果等材料申请 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涉及分割转让的,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由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项目土地分割必须 经依法批准,严禁出现“以登记代审批”现象。

第十条  涉及分割转让的受让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不 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应及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申 办消防、环保等相关生产经营手续,未完善相关生产经营手续的, 不得开工生产,需进行规划调整或装修改造的,应按规定办理规 划变更及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属地、招商、发改、自然资源规 划、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工信、消防和生态环境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及信息 共享,加强前端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对违反规定 的应依法依规处置。每年度由开发区管委会、属地牵头组织各部 门对本意见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 间,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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