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依据《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 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 〔2024〕101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电商重 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发展
1.支持农村电商带头人做大做强。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电商 带头人,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入限纳统。对成功申报限上单位的电商 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商展会和电商活动
3.支持参加各类电商展会。参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 上政府部门(含省级及以上的电商行业组织)主办电商展会的企 业,且提前经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住 宿费的50%、70%补助,不超过因公差旅标准(具体参考《关于 印发<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 44号)),单个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支持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对经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 备案同意,电商产业园(直播中心)、电商企业举办的各类电商 促消费活动,单场活动网销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 网销额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一个年度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农村直播电商发展
5.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 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另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商供应链 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的县域数字化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对参加国家、省、市电商赛事评比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7.在郎电商企业经营满1年以上,给予场地补贴支持:入驻 我县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府电商集聚区集中办公,年网络销售额达 100万以上,给予年租金的60%补贴,最多补贴2年,每年最高 不超过2万元。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以上且入限纳统的电商企 业,免费进驻政府电商集聚区办公,免费期不超过2年。
四、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8.采取依法公开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实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 务中心第三方机构专业、规范运营(禁止第四方运营),对完成 中标合同任务的承运主体按照合同价,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 (具体按采购文件执行)。
五、支持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质增效
9.突出便民功能、网上销售、物流资源整合,对村(社区) 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考核,对获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等 次站点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对年度考核等次 为优秀,且同农业农村、邮政、交运、供销、普惠金融等基层服务网点融合项目达3个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另给予2000 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10.对授权使用县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品牌产品年网络销售 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除推荐申报上级奖补项目外,另再按网络 销售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市级及以 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徽土特产”品牌,另给予2万元一次 性奖励。
七、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
11.支持郎溪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每年对协会进行考核, 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 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企业、开展电商政策 法规宣传培训、推介电商新模式应用、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
八、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引培
12.加大引进人才居住保障。对在我县农村电商企业工作, 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住 房,经县委组织部及县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人才(在抖音、 淘宝、小红书、快手等主流平台个人主帐号粉丝量达5万以上 的),在协议期间可以免费租住县人才公寓,最高不超过3年。
13.加大人才就业补贴。在我县农村电商企业稳定就业6个 月以上,依法缴纳社保,按照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研究生 以上学历的电商人才,分别给予个人2000元、4000元、6000元 一次性补助。
九、附则
本政策奖补对象须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行政处 罚的记录;发生网络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之一的, 则不予享受奖励;对骗取、挪用和截留电商政策资金的,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同 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5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
本政策资金,由上级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县本 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专项扶持本县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由县“电商郎溪”建设领导组办公室(郎溪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郎政办秘〔2022〕1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