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规定,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使用权权能、程序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方式,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维护土地公有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落实所有权、使用权权能。
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先推进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要求,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合理分配增值收益。落实农民集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确保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二章 入市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的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一)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允许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依法完成确权登记,按照新的规划条件确定入市范围;
(二)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照城镇规划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第七条 入市地块需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出合理安排,引导优先使用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依据规划为经营性用途入市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九条 拟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 相关要求;
(四)纳入年度入市供应计划且获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 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使用权;
(六)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七)宗地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 建设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原则上采用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地价需要遵循广德市城区标定地价、城镇基准地价、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调整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且不得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入市主体、方式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可由其作为入市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等全资下属企业作为其代理人,具体实施入市交易事宜。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的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人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一定土地价款的行为。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单位持有。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抵押登记证应当注明租赁土地的租赁期限和租金缴纳情况。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变更、转移、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七条 入市申请审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委托授权的实施主体申请开展,入市事项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宗地及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须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查封、未被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存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事项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党工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交易地块的出让、出租申请。入市申请应当包括拟出让、出租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并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表决书、相关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三)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入市申请提供支持和指导。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入市申请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会议研讨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审查意见,连同入市申请报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四)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同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入市主体进行实地踏勘审核确认。具体审核内容为:
1.发改部门负责审核拟供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是否符合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要求;
3.住建部门负责审核拟供地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拟供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准入要求;
6.其他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审核拟入市地块和供地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五)经审核同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主体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入市申请。
第十八条 入市方案报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入市申请明确的位置四至按规定程序出具拟入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指导入市主体拟定入市方案,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进行表决,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入市方案包括: 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入市起始价格、入市方式(出让、出租等方式)等内容。其中,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结果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出租土地的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始价格。
(三)入市方案由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经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发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财政部门、文旅部门等市直相关部门会签同意,报广德市自然资源规划和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根据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入市方案,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入市地块纳入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实行公开交易。其中:交易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实施。发布公告后,竞买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和相关材料,获取竞买资格,并按指定时间在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拍揭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成交结果公示。土地成交后,由广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入市主体将成交信息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相关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入市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出租合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单位可作为第三方鉴证)。对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入市主体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若对答复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审批手续办理。竞得人缴清相关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后,根据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广德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竞得人持土地不动产权证书、规划核实材料、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项目后续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擅自使用土地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转让的情况。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双方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所有权人应以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出租、出资(入股)交易行为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保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各类必要的税费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中介服务费用等交易成本后,入市主体(出让方、出租方、出资入股方)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受让方(不包含承租方)须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 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由入市主体(出让方、出租方、出资入股方)按照下列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其他部分归入市主体分配:
1.工矿用地、仓储用地按20%-30%标准;
2.商业服务用地按50%标准;
3.其他用地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由广德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二)除前款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土地受让方(不包含承租方)按照成交价款的3%-5%标准缴纳契税。
第二十八条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办法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农村土地开发支出;
(三)农村土地整理支出;
(四)农村环境整治支出;
(五)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存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供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建部门、工信部门、民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制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定期通报、诚信档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入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项目用地批后管理应纳入土地监管平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十五条 按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出让方(出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约定加强监管。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出租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一)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再继续使用土地的, 应将土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土地所有权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权人按相关合同约定处置。土地使用者应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和土地所有权人协商续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使用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的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机制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本辖区入市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摸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协助入市主体开展入市地块的勘测定界、地价评估以及入市申请、方案编制、地块交付和交付后土地利用监管等工作,牵头开展入市地块审查、方案初审,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程序、健全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决策程序,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入市地块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界定和确权登记工作;会同城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入市地块内建筑物合法性进行认定,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二)主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全市入市工作监管主体,指导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市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广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摸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界定、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入市主体开展入市地块的交付后土地利用监管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市地块审核、方案审查、地价评审等工作,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入市主体开展入市交易具体实施、交易结果确认等工作;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做好权限内的市场中介、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土地利用监管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及使用,做好入市工作的财政支持,提出调整修改有关金融抵押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管部门对入市地块内的建筑物合法性进行认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入市地块增值收益分配工作。
2.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入市主体做好入市交易具体实施、交易结果确认等工作。
3.发改部门、工信部门、文旅部门、科技部门、林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完善相关审批流程,做好入市地块项目性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核和方案审查工作,提出调整修改有关产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4.住建部门负责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入市地块审核和方案审查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入市地块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督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5.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入市方案审查工作;做好入市相关税收工作。
6.城管部门负责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入市地块内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7.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管理以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8.民政部门负责根据部门职能配合做好入市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