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德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 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管理。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奖补资金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市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市林业部门要对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住建部门要对公益性公墓的建筑物建设的程序和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农村公益性公墓收支纳入村级三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第五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公墓管护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每年对管护情况良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奖补。相关资金预算,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向市政府提出。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市林业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公益性公墓规划。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及布局,依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原则上以乡镇为主,以行政村为辅建设,边远区域或交通不便地区,可以自然村或若干相邻的自然村联办方式兴建。
第八条 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村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向所属乡镇(街道)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设计图等,所属乡镇(街道)依据总体规划、生态环境等要求,经审核后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乡镇级公墓由所属乡镇(街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设计图等。
(二)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市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实地察看、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选址情况、建设规模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及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附近选址建设。公益性公墓以节地葬为主,城市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城市公益性公墓中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不少于规划总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公墓建成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原则上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
公益性公墓需要改扩建、新增墓区面积时,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完善用地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申请单位持市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申请单位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受理并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程序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办理不动产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办理不动产权证;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做好“三区”建设,即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应配建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需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安葬区应当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拜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等。
第十四条 公墓墓穴建设具体标准为: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0.6米。墓碑应为小型化、艺术化,提倡使用卧碑。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每亩建设墓穴不少于320座。骨灰堂(壁)格位标准为: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米,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平方米,做到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已存放骨灰的格位须设置记录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
第十五条 对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免除安葬相关费用,并给予奖励补贴;在公墓区域内,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经市民政部门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发改、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公益性公墓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各乡镇(街道)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维护。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公益性公墓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要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严禁丢失、损坏。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财务应纳入村级三资财务管理,并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确保专款专用。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墓建设、管理和维护,严禁挪作他用。财务收支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方式定期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市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墓上年度使用、管理、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以正面引导为主,逐年提高公墓安葬率。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有序安葬,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方便祭扫,村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属地乡镇(街道)协调,到其他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首先保障新增骨灰安葬,除依法向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墓穴(骨灰格位),不得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九条 公墓墓穴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使用期满后,应当续缴管理费用。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
第三十条 坚持凭证安葬、凭证缴费、凭证迁移。安葬证书遗失后,须凭相关证明(发票、档案等),到公墓管理单位补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4日起施行,2020年7月2日发布的《广德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