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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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属相关国有企业:

现将《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5日

 

 

 

抄送: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


泾县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

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要求,加快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着力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持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基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属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2021〕36号)、《关于印发<泾县县属国有企业整合重组与集团化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泾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包括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按照职业经理人方式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纪委书记、专职董事不实行契约化管理。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发挥党组织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坚持权责对等。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的聘任、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权利,切实保障经理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主持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发挥市场作用。对标市场、对标行业,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和薪酬标准,以业绩贡献为导向,实行经理层成员薪酬能高能低、能增能减。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经理层成员岗位目标考核,健全完善退出机制,按照契约约定严格退出管理,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严格责任追究。

第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党委或县属国有企业党委(以下简称上级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第二章  任期制管理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全面推行任期管理,任期期限原则上与现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由董事会研究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主要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组织选拔等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的任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根据经理层成员工作分工实际,制定经理层成员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等,按照“一人一岗”的原则签订差异化的聘任协议,不同经理层成员的聘任协议在聘任职务、分管工作、主要职责等方面有所区别,可以明确到业务条线、职能领域或部门及其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条 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充分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与经理层各成员分别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聘任协议应明确聘任期限、权利义务、解聘条件、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聘任协议自然终止。根据上级党委意见,由董事会结合经理层成员历史贡献,围绕政治表现、经营业绩、能力素质、担当作为、团结协作、廉洁从业等方面,对其任期内综合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符合续聘条件的,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作为续聘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续聘的,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或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第三章  契约化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聘任协议,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目标责任期限与岗位聘任期限一致。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信息;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四)考核实施与奖惩;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第十六条 规范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结构和权重,在承担企业整体业绩目标的基础上,加大经理层成员分管业务的考核指标权重,对不属于经理层成员的分管业务领域或无相关性的指标,不作为考核指标,充分体现考核的精准性。

第四章  职业经理人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上级党委对县属国有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

第二十条 职业经理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县属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办法相关规定,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包括制定方案、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组织测试、确定考察对象、董事会组织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进行选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筛选、推荐人选,董事会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考察,按管理权限审批,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方案应当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一)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二)有违反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三)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四)县委、县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二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限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董事会可以依法对职业经理人设置试用期。

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严格推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岗位聘任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对于涉密职业经理人岗位,企业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职业经理人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如有上述情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董事会依据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理层成员进行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第三十条 初次聘任为经理层成员的,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三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及综合考核评价“三挂钩”,经理层成员年度考核不胜任的,扣减当年全部绩效年薪,不计提当年任期激励收入,任期考核不胜任的,扣减全部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职业经理人的绩效年薪占比应当高于非职业经理人。除任期激励收入延期支付外,绩效年薪也可按一定比例延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场化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实际工作需要,企业董事会可就某项重点工作或重点任务与职业经理人约定单项任务目标,并实行特殊贡献奖励政策,具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制定。

第三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办理,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强化经理层成员考核结果运用,建立经理层成员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60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6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胜任;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胜任。

(二)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七)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八)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确需辞职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补偿责任: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服务期限未履行完成的;

(四)履职企业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原因及董事会决定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八条 职业经理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下一任期的,企业在届满调整时,一般不得再续聘,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聘用关系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相关要求,县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公私分明、尽职合规的,按规定程序减免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各级子企业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县属国有企业中具备条件的事业部、项目部等可以参照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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